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9-03点击率:91

  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一般如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

  首先关于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中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相关的补助和奖励(搬迁奖励)。

  其中,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至少有上述几项,当然了,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性质为住宅,那自然是没有停产停业损失费的,不过,搬迁费、拆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少的,如果有院子,院子的补偿也是不能不的。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对院子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则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这一项补偿费。

  其次,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

  想必大家在《条例》中也都看到了,对于各项补偿费具体的补偿标准,并没有作出特别详细的规定,而是需要结合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的补偿办法来确定,该《条例》中只是针对房屋价值的补偿给出了一个最低的征收标准(这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那就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在一万元左右,那么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从原则上来说也是不能低于这个标准的。

  这在地方相关的补偿办法中也都有所明确,比如说《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公告决定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如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低于被征收住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价格),按被征收住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价格)给予补偿。

  这里要额外地说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对补偿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征收方不可以只提供其中一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否则其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如果在拆迁中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这一种方式,那么按照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与被征收房屋同等地段商品房的价格,如果低于这一价格,比如周边商品房价格是每平方米八千元左右,可征收方却按五六千元进行补偿,那自然是不合理的,这就会导致被征收人买不起房,越拆越穷的情况。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征收方未按照补偿办法中的规定落实补偿安置工作,擅自降低拆迁补偿,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合理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根据《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1:1比例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具体调换比例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这里需要为大家简单地解释一下,这里的1:1也就是拆一还一,从原则上来说是按照同等土地价格来算的,而并非是按照房屋的面积,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在城区,而安置房的位置同样也在城区,且位置相差不多,那按照1:1的比例进行补偿是没有任何毛病的,但如果安置房是在郊区,那么就不能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来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了,而是需要按照比这更高的比例来进行补偿安置,若按照1:1的比例进行补偿,那显然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所有补偿内容中最为重要的,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遇到征收后,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提前掌握了合理的补偿标准,并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那么,对于日后征收方使招让自己补偿变低,我们就能及时发现,并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具有针对性的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