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单位、土地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也就是,其补偿最少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由于征收涉及巨大的利益,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往往会采取各种方法压低补偿标准,导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长时间就补偿谈不下来,自然就会导致征收项目可能就无法按时完成,即征收工程停滞等。
因此,为了能尽快实现征收目的,有的征收方经过多次协商仍未就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就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一份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这里凯诺律师需要再次强调一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权益都会产生实际影响的文件,如果被征收人不重视,那么,自己家的房屋可能随时会被强制拆除。所以,大家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定要重视起来,如果觉得该补偿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尽快在收到该补偿决定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或是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否则相关部门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