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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纠纷律师:征收方一定要履行以下这几个程序
发布日期:2025-04-03点击率:1

  北京土地征收纠纷律师:征收方一定要履行以下这几个程序

  一、土地现状调查

  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现状调查这个程序是不能没有的,即是征收方必须要履行的。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时,需要注意征收方有没有履行这个法定程序,如果没有,那么就要提高警惕了。

  一般情况下,土地征收现状调查是相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后履行的第一个法定程序。相关部门在确认土地现状调查时间之后,需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以实地走访的方式,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并弄清楚地上附着物(水井等)、青苗(数量、种类等)、面积、房屋权属、面积等等具体情况。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一下,土地现状调查工作需要被征收人的参与,并配合征收方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工作之后,需要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民一起确认,征收方不能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参与权。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可是作为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依据,所以在看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之后,被征收人就需要审查,该文件中确认的苗木数量、土地面积、土地权属,或者房屋的面积、地上附着物信息等是否与实际情况一样,一旦发现有漏洞,比如果树的数量比实际少,青苗种类不对等,那么被征收人就要注意。

  总之,土地现状调查这个程序是法定程序之一,如果征收方只通过航拍图,或别人的口述,没有以实地走访的方式确认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数量、种类,以及房屋面积、土地面积等等,那么其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而国有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也就是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同样也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以实地走访的方式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其性质与土地现状调查一样,要弄清楚房屋的面积、权属、使用情况等等信息,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若被征收人发现,征收方未实地调查就确认了房屋具体的情况,那么该调查程序肯定是不合法的。

  二、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的意见

  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工作之后,相关部门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之后,需要将该补偿安置方案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至少30日,征求广大被征收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补偿安置方案不管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都是需要征收方必须要发布的一份文件,其不能以该文件是秘密文件为由,就不予公开,这自然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开期间,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内容有异议,那么可以在公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事实上,以书面的形式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其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暴露在阳光下,让被征收人参多多参与到征收过程中来看,监督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总之,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的意见是不可忽略的一步,被征收人也要参与进行,一旦发现征收方未公布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没有明确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反馈的途径等,那么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三、落实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一般情况下,征收方需要在三个月内落实征收补偿,如果没有落实,也就是将补偿没有支付到位,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之一,并且这也对被征收人来说会有一定的风险,很有可能被征收人最后拿不到任何的补偿。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算征收方完全履行了补偿职责,只有补偿全部支付到位,才算真正落实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因此,实践过程中,倘若征收方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在没有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或者交出土地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然后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