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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收律师:征收方破坏土地,相关部门却不履职,被法院判决违法
发布日期:2026-03-02点击率:0

  北京征收律师:征收方破坏土地,相关部门却不履职,被法院判决违法

  土地被严重破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维权,相关部门却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凯诺律师指导当事人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采纳凯诺律师的意见,确认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下面我们就一起再来重温一下本案。

  李某是江西省某市某县的村民,其平常以耕种为生。但是后来其发现自己家的承包地被人以搞建设为名进行了严重的破坏,但是在此之前,李某并没有听说过有相关的建设项目要占用自己家的土地。李某土地被违法占用并破坏后,其没有一味地等待,也没有与相关人员进行周旋。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便马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一窍不通,也不知道如何提起行政诉讼,更不知道自己要收集哪些证据材料。所以李某最终还是在与家人商量之后决定聘请一位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经过一番查找与对比,李某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并就自己目前所遇到的土地被破坏一事与凯诺律师进行了沟通。经过多次沟通,李某决定委托凯诺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由于此次占地中什么文件也没有,所以,凯诺律师为了能更好的帮助到李某,便决定先指导李某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同该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相关部门公开李某土地所属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相关部门于几日后签收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然而让人都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直至法定期限届满,都没有公开李某所要求公开的相关法律文件。为了尽快搜集相关部门的违法证据,防止拖延给李某造成更重大的损失,凯诺律师决定指导李某针对相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向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县政府确认相关部门没有对李某所申请公开相关材料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在限期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本以为县政府会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而谁曾想,县政府在收到张某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之后,竟然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李某作出复议决定,即对李某的复议申请视而不见。面对两级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凯诺律师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搜集到的相关材料证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整理材料后,凯诺律师随即便又指导李某向人民法院邮寄了起诉状,请求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自己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在庭审中,县政府辩称自己所作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并且其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针对县政府的辩称,凯诺律师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可是本案中,县政府在收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之后,县政府虽然对李某的申请予以受理,但在这期间并没有对李某送达任何的延期受理的通知。

  其次,县政府直至过了法定期限才对李某的复议申请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这已经超出了我国法律规定的期限,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征地拆迁纠纷维权的第一道程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材料,我们可以审查此次征收中,征收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行为,我们便可以具有针对性的针对征收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要在法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想要提醒大家,如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相关部门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如果反映无果,则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相关部门未履行自己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获取了相关的征收材料,被征收人才有机会争取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