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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纠纷律师: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合法性应当要如何审查呢?
发布日期:2026-08-05点击率:67

  北京拆迁纠纷律师: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合法性应当要如何审查呢?

  首先,就要查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是否是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

  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从法律层面来说,在被征收人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需要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所以,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先审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即征收方有没有发布补偿安置方案,或者是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比如有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等事项。如果征收方公开的补偿安置方案中都没有具体的补偿事宜,那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可能也就存在一定的违法性。

  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方都没有公开,被征收人便直接收到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那毋庸置疑,该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十有八九肯定也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明显早于补偿安置方案公布的时间,属于征收程序颠倒,在征收程序都不合法的情况,征收补偿决定自然也就因征收程序而不合法。

  其次,要看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中的补偿标准

  前面我们说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一般是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因此,在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时,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先对征收方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进行审查,如果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明显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或者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即征收补偿标准明显无法保障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被征收房屋价值明显被降低等,那么,被征收人所收到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可能也就不符合法律法规。

  再者,要审查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

  征收过程中的所有文件,从原则上来说都应当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主体,所以无论是补偿安置方案还是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其作出主体都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且这些文件中均应当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因此,在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后,一定要看落款处的公章是哪个部门的,如果是村委会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的章,或者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那么原则上来说,该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则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被征收人收到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或者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往往是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这种文件肯定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马上针对该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

  最后,就是要审查整个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在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后,被征收人可以尽快审查征收程序是否有落实到位,比如征收方是否有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有没有组织被征收人进行听证,有没有就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有没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或者说是评估机构是否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等等,如果这些征收程序中有一个没有落实到位,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征收方即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程序也就是不合法。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后,一定要重视起来,及时审查,如果发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合法,建议尽快在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后,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