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8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市某区成均经中滔环保园至新桥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433号批复),同意将某市某区成均镇百石村民委员会、大岭村民委员会,六塘村民委员会、石围村民委员会、新桥镇被霞村民委员会、樟木村民委员会、中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6.2600公顷转化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1.991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5241公顷;同时使用某市某区交通局国有建设用地3.3924公顷,共计42.1682公顷土地。而李某一家人的承包地恰恰在该征地批复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几个月后,某镇人民政府和某区征地办公室作出《通知书》并送给李某,同时又向李某银行转账支付115815.80元,备注用途为“支付成均经中滔环保产业园至新桥公路项目,但这期间李某并没有与征地部门达成征地补偿事宜,也未提取上述款项使用。李某认为此次征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撤销了被告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且责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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