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济南历城区的李女士到所咨询,说前些年其父亲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时他们一家按照五口人安置,分别为父母、自己、自己的丈夫和孩子。协议约定的安置条件为每人给四十平方米安置房,还约定了过渡费和搬迁费等其他货币补偿。现协议签订已经10年,村委会一直没有将安置房建设好,更没有兑现安置房,原先按月支付的过渡费也已经停发了三年多。
李女士询问村委会为什么停止发放过渡费?村委会表示李女士和其丈夫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议涉及李女士和其丈夫的部分无效,李女士和其丈夫无权获得过渡费,更无权获得安置房。李女士表示,自己和丈夫户口都在村里,为什么自己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里表示,是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筹,村里说你们是,你们就是;说你们不是,你们就不是!
李女士很不解,为什么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不履行,还强词夺理说这是村民自治的问题。李女士询问这该怎么办?
本所姚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之后不履行属于违约,严重侵害了李女士一家的合法权益。本案不属于村民自治问题。一个人是否属于某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村民自治的问题,应该由有权机关作出认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无权作出剥夺村民重大切身利益的决定,无权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该协议的效力和是否应当履行就成为一个法律问题,村民委员会自然无权决定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和是否应该履行的问题。本案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村委会的主张是不成立的。李女士一家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李女士已经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正在办理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