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案件(第25批次)办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8-07-11点击率:651

  2018年6月25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二十五批次,共12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案件9件,已办结12件,受理编号为号分别为2688号、2689号、2693号、2700号、2708号、2710号、2726号、2733号、2748号、2771号、2780号、2797号,未办结0件。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编号2688:“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光荣村宁姜乡浮桥破坏林地盖房问题后,齐齐哈尔日报公开发布的处理意见称:“该地不在林地范围内”,举报人认为处理意见不属实,此处有林权证明(编号2300178816),当地森林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在同一林地伐木的违法案件且该案件正在补充侦查中。举报人要求进一步查处上述问题。”

  (一)基本情况

  此问题在第十四批第1426号案件第二个问题中反映过,举报问题属实,办理情况已报送。该房屋所处地类为行洪区内滩涂,不在《泰来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范围内,该房屋建在行洪区滩涂内,是由同江港务局与佟广权个人于2013年5月合作建设的,面积230平方米,无合法手续,现已拆除。泰来县纪委监委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针对原问题,信访人又提出一是盖房处有林权证作为证明,二是盖房的相邻地块有另一起毁林案件正在补充侦查。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泰来县林业局、宁姜乡政府多次核查,一是林权证是2011年1月6日下发的,登记造林面积320亩,四至为:东至耿立军鱼亮子、西至民堤、南至光荣泵站、北至大网房子,经测量,实际面积约420亩,信访人所指的浮桥房屋位于民堤边缘,在林权证四至范围内,但经调查林权证经办人员及光荣村村委会成员,房屋所在位置一直未种过树,不在林权证实际登记的320亩面积内;二是浮桥盖房位置的相邻地块确有毁林案件。案情是白立军和吴凤华于2015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至2015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此案件被市森林公安局提请至龙沙区人民检察院,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该地块合法性存有异议,要求市森林公安局继续侦办,市森林公安局要求县林业局提供林地合法性的证据。县水务部门认为,信访人所指林地位于行洪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2条,“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认定林地不具有合法性。但林业部门对此地块有造林设计、小班卡片、已颁发林权证,且已纳入“三北”防护林管理体系。故此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尚未办结。

  (三)问责情况

  泰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二、受理编号2689:“2008年张某某承包了莽格吐乡嫩水畜牧场的草原(2016年已被划定为沿江自然保护区),2012年畜牧场场长贺某某非法将该草原重复发包给石某某,原承包人张某某将嫩水畜牧场告到法院,法院终审判决嫩水畜牧场和石某某败诉。2016年现任畜牧场场长王某与石某某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合同里写明石某某承包的土地包括936亩草原和2817亩耕地,实际情况是该处土地仅有550亩耕地,其余均为草原。2016年10月1日石某某在嫩水畜牧场东北方向30里处非法开垦30亩草原,2017年9月石某某再次破坏草原开地3亩。举报人要求制止上述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并恢复草原,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在1995年政策允许并鼓励开荒的情况下,嫩水农场场民进行了大面积开荒耕种,后期,嫩水农场对开荒地进行了部分上账登记,登记面积为550亩,其余面积没有进行上账登记。在2016年,嫩水农场将草原、土地发包给承包人石庆贺经营管理,确认了草原面积为936亩和土地面积2817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该上访案件合同纠纷已由〔2015〕齐商四终字第77号裁定。

  2018年6月27日下午,经梅里斯区发改工信局、农业局、嫩水农场工作人员在场民刘喜明的现场指认下,进行了实地踏查和丈量。举报地块现为耕地,种植作物为玉米。经查看齐市土地规划勘测设计院出具的2012年该地块现状图显示,该地块2012年为耕地,经对比2012年与2018年地形图一致,为此得出,举报2016年10月1日石某某在嫩水农场非法开草原30亩不属实。同时,一行工作人员在实地踏查过程中,未发现其它私开草原行为。

  另举报2017年9月石某某破坏草原3亩的行为属实,2017年10月齐齐哈尔市湿地办已发现并责成梅里斯区环保局进行了查处,现已办理完毕,经现场踏查,该地块现已恢复,未进行耕种。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2693:“一是塔子城镇中心街市场南侧100米处的胡同里有多家豆腐加工点,其中郭氏豆腐加工点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自挖坑内,污染地下水,造成周边居民家中井水有泔水味。二是上述所有豆腐加工点,生产期间使用燃煤锅炉产生黑烟及煤尘,污染空气。”

  经调查,改信访举报情况属实,塔子城镇内共有12家豆腐坊,生产水豆腐7家,生产干豆腐5家,其中包括郭氏豆腐坊。此案件已于第二十四批第256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泰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四、受理编号2700:“二道街道北的禹王大豆蛋白厂,生产过程中存在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问题,废水直排乌裕尔河,已持续5年。举报人曾向市、县环保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克东禹王大豆蛋白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克东县蒲峪大街710号(原飞鹤大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10万吨大豆精加工及万吨大豆蛋白生产项目于2014年11月20日通过了齐齐哈尔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投产试运行,2015年11月通过了齐齐哈尔市环保局环保竣工验收,该企业正式投产。

  在2016年7月22日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信访事项交办函后,克东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环保局、信访办等单位开展调查工作。克东县环保局委托齐齐哈尔市科信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企业厂界臭气浓度、颗粒物、噪声等项目进行检测,数据显示厂界外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个别时段超标、噪声个别点位超标。2016年8月依据法律规定对克东县禹王大豆蛋白食品有限公司做出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10万元罚款等处罚。在停产期间,该企业对所有产生异味的工段都采用了管道收集,安装了密封集气罩,防止气味外溢。对收集产生的异味,经过碱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后用排气筒高空排放。对厂区噪声发生源采取了密封、安装隔音板等措施。设施完善后,克东县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后,克东县信访办向5位信访群众代表反馈了县政府处理决定,5位信访群众代表对县政府的处理决定表示满意。2016年9月克东县环保局同意该公司恢复生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举报案件不属实。此案件与第7批第443号案件内容基本一致,当时也定性为不属实,办理情况已报送。

  6月25日克东县立即部署县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再次调查,6月26日克东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禹王大豆公司现场核查。经检查该企业已与克东污水处理厂签订排水接纳协议,污水通过收集进入日处理能力2000吨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厂区东侧和北侧的围墙上安装了隔音墙。2018年4月克东禹王大豆蛋白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齐齐哈尔科信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废气、废水、噪声进行检监测,编号为KX18066的检测报告显示废气、废水、噪声均达标排放。

  近两年来环保局未接到过禹王大豆公司关于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问题的信访案件。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2708:“一是2011年至2018年,大兴镇依布气村、良种场屯、五岗屯、拖力河村和东方红村等村屯有村民在嫩江沿岸修坝,开垦草原、湿地及河沟共18万余亩,承包给附近村民种植水稻。举报人多次向泰来县相关部门投诉,至今未果。二是2012年,大兴镇农机站工作人员徐某某以刘某某名义在阿拉新村承包1000余亩草原和湿地,以栽树为名实际开垦水田,骗取栽树款30万元。6月8日,齐齐哈尔市新闻台报道该问题的处理结果称“举报不属实”。举报人称报道不实,没有说明栽树款的去向,要求进一步调查处理上述问题。”

  该信访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2011年至2018年,大兴镇依布气村、良种场屯、五岗屯、拖力河村和东方红村等村屯有村民在嫩沿岸修坝,开垦草原、湿地及河沟共18万余亩,承包给附近村民种植水稻。举报人多次向泰来县相关部门投诉,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所指依布气村、新风村(良种场屯)、阿拉新村(五岗屯)、拖力河村、东方红村等5个村屯均位于嫩江流域左岸,从上游的拖力河村流经约40公里到下游的阿拉新村,有17000村民居住,流域面积约有50万亩,占大兴镇地域的二分之一。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和梳理,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8日,泰来县畜牧局、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大兴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到该地块进行踏查,信访人所指的地块位于嫩江行洪区内,行洪区内以滩涂为主,另有草原、湿地、林地等地类,经初步排查,行洪区内有围堤和开垦种植水田的现象。大兴镇这起举报案件的类似案件在这次中央环保督察中已有5批案件查实处理。对此,泰来县将泰来境内嫩江流域滩涂开垦问题从历史到现在、从客观到主观进行了剖析。从客观上看:一是部分行洪区内土地纳入二轮承包。泰来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属半农半牧县,地域偏僻和封闭,而且土壤沙化严重。由于上世纪70、80年代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滩涂肥沃土壤的吸引下,乡镇、村和农民自发陆续在行洪区内开垦。1997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约15万亩行洪区内的土地作为应分地承包给农户,三十年不变,而且享受国家粮食补贴政策。二是部分行洪区滩涂成为林地。1992年,泰来县被纳入全国防沙治沙重点县,开展了大规模的防沙治沙行动,特别是2001年—2008年,县委、县政府启动了八年造林规划,几年内有约5万亩林地作为“屏障式治沙”模式被规划在行洪区滩涂内。从主观上看:一是利益驱使造成无序开发。随着农业税的取消,特别是国家粮食补贴等惠农政策出台,土地急剧升温,农民更是盯住滩涂这块资源。虽然泰来县逐年加大了对私开滥垦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受利益驱使,农民在行洪区滩涂开垦耕地现象仍是屡禁不止。二是基层执法管理缺失。职能部门、乡镇和村在规范管理上缺乏相应措施,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责任落实不清,管理效果不明显,积攒了一些案件和矛盾。

  对此,泰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认真整改的原则,确定了三条整治措施:一是对行洪区滩涂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农民应分地和林地,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只要不影响行洪安全的维持现状。二是以此次中央督察为契机,对乡镇、村滩涂承包合同进行清理,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一律依法解除合同,将滩涂作为未利用地收回。三是对围堤私开滥垦滩涂、私开滥垦护堤用地的,予以行政处罚,并恢复原貌。四是泰来县纪委监委对涉及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泰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2012年,大兴镇农机站工作人员徐某某以刘某某名义在阿拉新村承包1000余亩草原的湿地,以栽树为名实际开垦水田,骗取栽树款30万元。6月8日,齐齐哈尔市新闻台报道该问题的处理结果称“举报不属实”。举报人称报道不实,没有说明栽树款的去向,要求进一步调查处理上述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所指的“2012年,大兴镇农机站工作人员徐某某以刘某某名义在阿拉新村承包1000余亩草原的湿地,以栽树为名实际开垦水田”问题,泰来县已于第一批第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举报问题部分属实。调查处理情况是未发现信访人举报的“将此地块改为耕地种植水稻的行为”,且该地块地类不是草原湿地,但发现此地块有林地210亩,新池埂35亩。信访人反映“骗取栽树款30万元”问题一直未举报过。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此地块为刘玉刚(徐茂军是大兴镇农机站长,是刘玉刚舅舅)承包,与徐茂军无关。经调查大兴镇林业站站长张春雨、财政所所长赵亚楠,刘玉刚分别于2008年、2009年与阿拉新村村委会签订了301亩、502亩造林合同,两处造林地块承担大兴镇“三北”防护林栽植任务。当时镇里的造林政策是为造林户统一采购树苗,是普惠政策,每个造林户均享受此政策,刘玉刚共获得杨树苗72270棵(共803亩,每亩90棵),当时每颗价值1元左右。刘玉刚栽植过程中只是获得了树苗,未获得其它任何形式上的镇政府补贴,不存在骗取栽树款30万元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泰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六、受理编号2710:“2016年春季,兴让村26号2000亩土地被当地政府划为湿地并禁止对外发包,2016年夏季该地块被发包给他人改为耕地。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湿。”

  (一)基本情况

  兴让村位于依安县富饶乡东北部,反映的该村26号2000亩地块实际为28号地块2032亩,现状为耕地,全部种植农作物玉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6月25日,经依安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环保局、畜牧局、国土局、富饶乡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如下。

  此地块现已被村委会对外发包,并由承包人耕种情况属实。

  根据国土二调图,该地块总计2032亩(其中:未利用地51亩,建设用地6.5亩,一般农田1965.5亩),另据兴让村村委会证实,该地块1997--1999年就已开垦为耕地,并不是2016年由湿地被改为耕地的。2005年,兴让村就曾以耕地的性质将该地块对外发包,合同期限为2005--2017年。2010年11月因村里修路需要资金故提前发包给兴信村李庆江,合同期限延长至2018--2027年。该地块于2007年被划入自然保护区,但不属于湿地。故举报人反映的“兴让村26号2000亩土地被当地政府划为湿地并禁止对外发包”不属实。

  该合同是在此地块被划分为保护区(2007年)之后(2010年)签订的,该地块虽不属于湿地,也不应该签订。为了将此问题整改好,依安政府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陈立军为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杜治林为副组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国土局、环保局、富饶乡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整改工作组。具体整改措施如下:一是立即废除2010年11月兴让村村委会发包给李庆江的承包合同。二是2019年5月31日前恢复原植被。

  依安县纪委监委已经对相关违纪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2726:“齐齐哈尔市媒体报道小哈柏村非法开垦2000亩草原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调查结论为“举报不属实”。举报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报道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调查此信访件。”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破坏草原2万亩改水田不属实,但经富裕县自检自查和上级专业部门共同认定,实施的盐碱地改造水田示范区项目,部分项目占用省一般湿地名录湿地图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小哈柏村盐碱地总面积为4.095万亩。举报人反映的小哈柏村1万亩草原破坏问题,实际是富裕县实施的盐碱地改造水田示范项目,尚未种植水田。

  该地块2013年末国家公布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该地块现状为盐碱地,按照土地地类划分标准,盐碱地属于未利用地,2017年,富裕县按照富裕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水田开发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08〕69号):“将江东灌区建设成为盐碱地种植、生态和湿地供水试验区”的相关要求,确定小哈柏村六支干渠和七支干渠之间为盐碱地改造示范地块,将2017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农业开发资金列为塔哈镇小哈柏村盐碱地改造水田示范区项目使用,依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由富裕县民宗局和农业开发办实施。

  富裕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举报受理转办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特别是6月26日连夜召开县委常委会,确定县民宗局、县农业开发办两个项目实施单位,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整改方案,立行立改,6月27日早上已经开始恢复。县纪委监委同步启动问责程序,审计和财政部门介入,核准工程量。同时,举一反三,认真汲取教训,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2733号:“大民镇龙荣屯有一家洗剂厂,夜间生产时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地面排放,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造成附近居民家的饮用水有异味;该厂生产期间烟筒冒黑烟,造成附近居民不敢开窗。”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位置龙沙区大民镇龙荣屯,现龙沙区已没有大民镇,也没有龙荣屯。实为龙沙区大民街道新光村的众邦洗涤用品厂。该企业1999年成立,法人代表温志龙,经营范围: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2006年迁至新光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龙沙区政府接到转办案件后,责成区环保局、大民街道进行调查。经过6月28日、29日两天寻找,在新光村找到一家名为众邦洗涤用品厂的企业。该企业2006年迁入新光村现址,主要生产合成洗涤剂,企业没有环评手续,这部分属实。现场未发现企业生产迹象,也没有发现有废水直排地面现象,经现场询问,企业称因无销路,已停产两年多。同时现场未发现锅炉,仅有取暖炉子装的烟囱。

  下一步,龙沙区环保局将做深入调查,寻找该企业近两年生产方面的证据,依法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2748号:“齐齐哈尔市综合频道6月23日报道称,小哈柏村非法开垦20000亩草原问题“举报不属实”。举报人认为报道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要求进一步现场核实此问题。”

  该信封举报问题与25批第2726号案件举报内容基本一致,定性为部分属实,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受理编2771号:“龙沙区政府在三百组屯盛龙路和凤国路两侧的拆迁区设立渣土倾倒点,垃圾堆高达6米,异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已持续4年。举报人向当地城管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是位于龙沙区大民镇新光村三百组屯的龙沙区渣土临时倾倒点。

  按照市城管局要求,为解决龙沙区辖区内建筑垃圾随处偷倒问题,利用征收未用地设立了一处建筑垃圾临时倾倒点,引导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倾倒,减少随处偷倒对市容环境大范围的影响。有了临时倾倒场后,时有偷倒生活垃圾的现象,造成异味。龙沙区城管局每月定期向外清运临时存放的建筑垃圾,发现生活垃圾随时清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8日,龙沙区政府责成区城管局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群众举报的是区里设立的建筑垃圾临时倾倒场,区城管局马上组织对建筑垃圾和偷倒的生活垃圾进行了清理。下一步,龙沙区城管局将加大向外清运建筑垃圾的频次,发现生活垃圾随时清运,6月28日起,龙沙区已对临时倾倒场内暂存的建筑垃圾用高密度防尘网进行覆盖,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2780号:“新华路与花园街交叉路口南华苑小区有一早市,每天4点至13点、15点-17点两个时段营业,环境脏乱差,噪声扰民,交叉口处有10多家卖鱼的店铺将污水直排大马路,夏天腥臭,冬天结冰。举报人要求改变早市经营时间,铺设排污管线。”

  (一)基本情况

  80年代初期,富拉尔基区新华路东段自然形成自发性露天早市,2005年富拉尔基区委、区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对新华路与花园街西北角地段平房进行了动迁,建成了“南华苑小区”。由于财政资金紧缺,采取资源换投资的方式改造新华路东段,2007年4月3日,区政府相关部门与“齐齐哈尔市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建设文治路、花园街、新华路置换露天市场经营权的协议》,期限为20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的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7日,富拉尔基区政府责成区城管局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核实,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一是存在经营超时问题,由于该早市菜品新鲜、货品种类齐全、价格便宜,是满足周边群众生活所需的重要保障,导致经营时间较长、闭市时间延后;二是存在环境较脏问题,因早市延时经营、摊位密集、客流量较大,造成垃圾清运不及时,清扫人员均在每日闭市后进行清理打扫,现已做到日产日清;三是早市水产地段存在随意泼洒污水现象,主要原因是由于该地段排水管线整体堵塞,虽有一处排水井,但排水管线狭窄,导致10余家水产摊位倾倒污水外溢造脏。

  富拉尔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立即对金鼎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在7月27日前完成水产地段排水管线改造工程,严格按照协议对新华路早市环境卫生、闭市时间,噪音等问题进行管理。金鼎公司承诺立即进行整改,严格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下发的《新华路早市整治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限内解决相关问题。今后,富拉尔基区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早市经营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2797号:“拜泉县北侧的排水沟,有开发商将大块石头扔在水沟里影响排水,有人向排水沟里垫土非法占地并掩埋树木,导致排水沟变窄,涨水时无法排水,上述问题无人管理。”

  (一)基本情况

  “拜泉县北侧排水沟”是权属拜泉镇六合村土地中的一个自然水打沟。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王伟承包这个水打沟东侧土地栽树,该土地为村里废弃地,为了防止洪水淹没树木,近日私自用小铲车将建筑残土推送到该水打沟边上加高土地,其中没有大石头,也没有掩埋任何树木,但推入沟内的建筑杂土使该水打沟变窄,造成瘀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问题属实。

  6月27日拜泉县政府组织县公安局、城市行政执法局、拜泉镇政府、水务局、环保局、城管监察大队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成立的专项调查组,对拜泉县城北侧排水沟进行现场全线排查。

  在调查过程中,拜泉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和拜泉镇对当事人王伟进行了城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他的行为予以制止。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王伟与六合村并无土地承包合同,属王伟个人行为。拜泉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5000元,责令其十日内恢复原貌。

  同时,拜泉县制定落实如下整改措施:1.由拜泉镇主要负责人督办和包保,由六合村监督当亊人清理水打沟内的瘀堵建筑残土,恢复该水打沟排涝功能;2.由县排水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该水打沟治理规划;3.由六合村制定该水打沟环境保护方案和责任制度;4.由六合村“两委”组织村民进行环境保护专项教育,提高村民环保意识,坚决杜绝此类亊件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此案件已于2018年6月28日移交县纪委监察委。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齐齐哈尔市迎检联络组 来源:齐齐哈尔日报

  2018年7月1日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九年风雨洗礼,杨帆再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