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靖边县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07-25点击率:865

  根据全县开展全面排查非法侵占林地以及国家卫片执法检查中暴露出的林地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守林地和森林红线,严肃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权威性,着力推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将林地保护管理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切实依据规划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守住林地和森林的红线和底线。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林地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我县林地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凡是在我县林业用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使用林地的,都必须经我局批准后方可使用,我局委托靖边县林政稽查大队受理使用林地审批(审核),要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占用征收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苗圃和经济林建设项目审批(审核),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审核)工作流程:使用林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县林政稽查大队进行现场勘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附表1)——符合条件的由受理人员填写“申请使用林地项目登记表(附件2)”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要提交的材料(附件3),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人员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4),并将其送达至申请人签收——申报材料齐全后,由林业规划设计或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编制《使用林地项目可行性报告》、《苗圃(经济林)建设项目作业设计》或《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使用国有林地的同时编制《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我局上会研究——许可的由我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使用林地现场核查结果报告》,没有许可的由受理人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县林政稽查大队确定使用林地项目监管人员,并向我局资源管理股报送《使用林地项目审批事后监管人员备案表》(附表5)——资料交回我局档案室管理——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林地审批权限印发批复文件或上报文件。

  (二)农民建房使用林地审批程序。

  县内靖边县籍农民个人建房每处宅基地使用林地面积不超过334平方米且取得国土部门建房许可的,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县林政稽查大队按我局发文程序起草申报文件;也可由乡镇政府以村委为单位按年度统计建房使用林地数量,由乡镇政府统一申请后逐级上报,待省林业厅批复后,再按户审批。

  (三)审批(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1、林政大队要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严把审批审核关,对不符合审批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否则严肃追究现场勘验人员、林政大队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2、县林政稽查大队在实地勘验使用林地项目时,必须由2名以上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详细记录使用林地的位置、四至坐标点、面积、地类、权属及地面附着物等情况,并拍摄影像资料。

  拟使用林地与国有林地接壤或在国有林地附近的,县林政稽查大队在现场勘验时要通知相关国营林场的场长参加,林地权属无争议的由林场出具无权属争议证明材料。否则,我局不予以上会研究,因林地权属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建立森林资源审批定期上会研究制度,原则上在每月的第一周安排一次林政资源审核审批会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在材料齐全、程序完整、缴费到位的情况下可随报随批,项目上报后在最近一次的林政资源审批会议上予以通报,并由县林政稽查大队将所有资料交回我局档案室统一管理。

  4、使用林地单位在我局财务股按标准缴清相关费用后(含押金),批复文件由县林政稽查大队起草,使用我局统一发文字号。按照主办单位起草——办公室审核——资源管理股会签——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发的程序进行。

  5、加强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苗圃(经济林)建设项目作业设计审查。永久占用征收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17.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35公顷以上;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2.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的上报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占用征收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小于上述面积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苗圃(经济林)建设项目作业设计以及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由我局组织专家组评审。

  我局专家组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分管营林生产的局领导任专家组组长,县绿化中心、林业站、种苗站、森防站主要负责人及在我局从事造林业务工作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有必要时邀请林业规划设计院和林政稽查大队负责人也可参加评审。

  6、下列范围内不得批准挖沙、采石、取土等使用林地:河流和库坝两侧及各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驻地、集中移民区四周2公里范围内;水源保护地、森林公园和自然景区及革命旧址四周3公里范围内;未成林的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建设区和重点公益林区域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和省道等交通干线的可视范围内。

  7、下列区域内不得批准苗圃建设和低产劣质林地改造项目:县城和小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及张家畔、杨桥畔、镇靖、东坑境内307国道两侧2公里范围内和龙洲乡甘沟村等县城及重点镇周围。

  苗圃建设项目要在水利、电力和道路等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方可受理;改造劣质林地项目可先按造林作业带整地批准,待改造后的造林成活率达80%以上、面积保存率达95%后再审批其它项目使用林地;项目批准前,建设单位(个人)要缴纳与占用同等类型林地应缴的植被恢复费等额的项目建设押金,项目在两年内建成后即将押金足额退还。否则,县森林公安警察大队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县林政稽查大队要督促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项目报批手续,并将所交押金转换为植被恢复费上缴财政。

  8、我局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林政资源审批档案移交、登记、查阅、复印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及保密工作制度。

  二、批准使用林地的事后监管措施

  县林政稽查大队对各级林业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项目和苗圃及经济林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建立监管人员工作制度、监管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等管理制度并报我局资源管理股备案。

  (一)永久性使用林地在项目开工12小时内、竣工72小时内,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在开工12小时内、占用期满1个月前,监管人员要分别到现场核查,重点核实项目建设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情况,并填写《使用林地项目监管情况报告表》(附表6)。

  对于所使用林地项目建设期较长,周边环境比较复杂的,监管人员要增加核查次数,确保项目建设法人按审批内容使用林地。

  (二)县林政稽查大队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和苗圃(经济林)建设项目进行动态监管,每个季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我局分管领导和资源管理股书面报告一次监管情况,并报送《临时使用林地(苗圃或经济林)项目动态监管表》(附表7)。

  (三)县林政稽查大队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直接查处,发现违法使用林地涉嫌刑事案件的报我局资源管理股,由资源管理股按程序移交给管辖区域的森林公安派出所查处并填写“违法使用林地涉嫌刑事案件移交表”(附表8)。

  (四)严肃责任追究,加大查处力度。对于监管不到位或工作不力而造成不按审批内容使用林地的,不仅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且对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凡是发生在我县林业用地范围内的一切毁林开荒及违法使用林地、乱砍滥(盗)伐、违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放牧、造成森林火灾等林业行政和刑事案件,出现未批先占、未批先伐林木、超范围使用林地等违法行为,均由管辖区内的森林公安派出所直接查处并负责案件查处后的监管工作。

  (一)管辖区域划分。

  1、靖边县沙石峁森林公安派出所,管辖……

  2、靖边县冯家峁森林公安派出所,管辖……

  3、靖边县万家畔森林公安派出所,管辖……

  4、靖边县白玉山森林公安派出所,管辖……

  (二)加大林区巡查工作力度。

  每个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将本单位所管辖的林区按块落实巡查民警,并在县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备案(填写“林区巡查责任人备案表(附表9)”)。每个巡查责任区每15天至少巡查一次(按次填写“森林公安民警巡查林区记录表”〔附表10〕),并将巡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和县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报告。

  林区巡查民警要认真履行职责,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致使林地资源遭受破坏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凡是实际发生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而巡查时没有发现的,因漏查漏报以及明知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而没有及时做出相应处理的,被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经上级部门核查属实的,都要依法对巡查人员和分管领导建议县纪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三)上级党委、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交办案件的处理程序

  我局资源管理股受理登记后填写“靖边县林政案件交办单(附表11)”——分管领导签注意见——资源管理股交办——县森林警察大队承办——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向资源管理股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四)森林公安的相关工作要求:

  1、森林公安大队及派出所要对辖区内发生的毁林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把各类违法侵占林地行为查处到位,否则对于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凡是需要县林业局委托执法的林政案件,必须“一案一委托”,不得案前办理委托书或案后补办手续。

  2、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禁以罚代刑,特别是对于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规定的量刑标准追究其刑事责任。

  3、毁林案件侦破后,要依法依规限期收回、恢复被毁坏和非法侵占的林地,要严格落实林木植被恢复规定,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收取违法行为人的林木植被恢复押金,如果违法后的第一个造林季节违法行为人不能补种树木的,扣押植被恢复押金的单位可以代为补种,造林后结余的押金全部上缴财政。同时,按照“谁立案、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确保林木补植到位,坚决恢复林地原貌。

  四、稳定和维护林地权属,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1、工作机构:在靖边县林政稽查大队加挂“靖边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和“靖边县林业产权管理信息服务中心”牌子,由靖边县林政稽查大队承担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2、责 任 人:靖边县林政稽查大队队长

  3、工作职责:继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推进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工作,依法放发《林权证》;积极筹划好集体林权配套改革工作,建立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业要素市场;建立顺畅的林地流转体制机制,大力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地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工作;承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县委、政府落实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1、责任单位:靖边县林政稽查大队

  2、责 任 人:靖边县林政稽查大队队长

  3、工作程序:

  县林政稽查大队受理——我局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县林政稽查大队调查取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提交局务会研究——资源管理股起草处理文件。

  4、工作要求:

  (1)受理时填写“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确权登记表(附表12)”,受理后24小时内将相关材料送达至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签注意见;县林政稽查大队从调查取证到拿出初步处理意见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遇有调查取证困难的情况经请示我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分管领导审阅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阅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上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由我局资源管理股按工作流程跟踪督办,设置必要的工作流程签字表,夯实各环节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2)国有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制度。凡是涉及到与国有林地确权勘界、矛盾纠纷调处、林地检查等事宜,都必须经局务会确定临时工作组负责处理,并且按照“一事一授权”的方式执行。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网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