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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林地,两份合同 谁才是林地的主人?
发布日期:2018-08-20点击率:779

  邹某因与被执行人邵某等四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被执行人返还七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用。

  事由:申请人购买了宗某承包的林木,在采伐过程中被执行人无理阻止,要求邹某给付钱款,造成邹某采伐许可证即将过期,为减少损失只能屈从,违心的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协议书》,给付邵某等四人人民币七万元,才将林木采伐完毕。另查明,宗某于2014年获得涉案林地的林权证,后将该林地出售给邹某。邵某等人提交林权执照显示林权所有者:石道河公社二岔大队第四队,发照日期为1982年。最终判决为,撤销邹某于邵某等四人的《协议书》,邵某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邹某本金及受理费共计七万余元。

  但四名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并躲避法院的传唤。无奈之下,承办法官决定将邵某等四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考虑邵某是公职人员更再乎颜面,便给其安装失信彩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辉南法院冻结邵某存款,并扣押一套房产。

  迫于法院法官执行的压力,邵某主动联系高法官,表示他愿出面找寻其他三名被执行人,并将被执行款返还给邹某。本案最终执结完毕。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讲解案情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讲解案情

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辉南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牢固树立“和谐执行”的理念,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释之以法,晓之以理,收到了显著效果,有力促进了执行工作开展。来源:辉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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