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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非法占用林地却不作为 惠州博罗自然资源局被判违法
发布日期:2019-05-30点击率:1187

  5 月 27 日上午,惠州市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被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为惠州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当庭宣判被告败诉。

  该案由 " 检法两长 " 分别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审判长,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陈振武及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根据起诉书,2011 年 12 月,惠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上挂牌竞得博罗县泰美镇楼下村红花窝瓷沙场采矿权,并成立瓷土矿分公司,允许使用林地 45 亩,但实际超范围占用林地 219 亩。

  2015 年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现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 6 个月内恢复原状和罚款 146 万元。

  但该公司不仅未在限期内缴纳罚款和恢复林地原状,还继续扩大违法占用林地面积,至 2017 年 9 月非法占用林地又扩大了 234 亩。2018 年 1 月,博罗县检察院就该案向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再次责令该公司在 6 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156 万元。

  检察建议期满后,检察机关多次到现场实地调查核实,发现被非法占用的 453 亩林地仅有小部分复绿,其余绝大部分山体表土剥离、岩石裸露,林地遭受根本性破坏,丧失基本功能,水土流失及次生地质灾害隐患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公司还尚有 121 万余元罚款未缴纳。

  公诉机关认为,2012 年至 2017 年,该公司在采矿过程中长期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超范围占用林地 453 亩,至今没有恢复林地原状,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前后,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虽依法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但该局未采取有效措施追缴罚款并督促相关责任人恢复林地原状,也未依法行使代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怠于履职的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被毁林地后续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被告应当继续履行上述法定职责。

  据此,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惠城区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并当庭宣判:确认被告博罗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缴交罚款、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如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则由博罗县自然资源局代履行。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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