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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环保单位违法占用林地受严惩
发布日期:2020-06-16点击率:637

  沾益法院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实际行动守护着绿水青山。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以来,曲靖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在沾益某社区投资建设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李某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在未取得林地征占手续情况下,擅自在沾益某社区占用林地用于修路、建房及堆放弃土。经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占用林地面积为87.96亩(其中公益林地16.85亩,商品林地71.11亩),已恢复造林56.36亩。

  一审判决

  沾益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曲靖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87.96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李某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曲靖某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30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终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曲靖某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诉人李某作为该建设工程的直接负责人,亦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单位积极恢复林地,承担修复费用,应当认定被告单位认罪、悔罪态度积极,上诉人李某自首并积极缴纳罚金,均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及原审被告单位曲靖某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李某及原审被告单位曲靖某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单位曲靖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本身是环保类型单位,占地是为了发展环保项目,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但因为建设过程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擅自在珠江源保护区域内占用林地用于修路、建房及堆放弃土,造成林地毁坏,应当依法受到法律惩处。环保单位在环保项目建设过程中,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触犯环境保护的红线,否则适得其反,将好事变成违法的事。来源:沾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