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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内不得擅自修路,吴某违规被判罚金1万元!
发布日期:2021-01-06点击率:800

  保护区内不得擅自修路

  吴某违规被判罚金

  近日,石门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吴某因非法占用林地被法院判处罚金。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吴某在没有取得林地占用审批手续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挖机在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壶瓶山村4组灰苞岭等山林内,将原有的一条宽约1米的人行路拓宽,擅自修建一条长2700多米的简易公路至落峰垭,虽方便了自己及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但造成植被被大量毁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吴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终法院以吴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寄语:自然保护区内严禁擅自伐木挖路,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破坏生态环境。被告人吴某修路的初衷或许是方便自己及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具有一定的公益成份,但被告人犯罪的初衷不影响对其量刑定罪。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