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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农村住宅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19点击率:607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农村住宅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

  桂林规发〔2021〕1号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放管服”等相关要求,现将我局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委托你们实施,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对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相关市已设立行政审批局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商行政审批局确定委托事项实施主体。“行政审批委托专用章”已落实由相关市行政审批局具体实施的,依据相关市政府的职能分工实施。

  二、委托范围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原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89号)中规定由我局实施的涉及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具体权限如下: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五、委托的时限

  委托时限2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四、委托办理申请材料

  受委托实施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申报材料按广西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公布目录,优化流程和简化材料,依法依规进行审查,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等规定法定条件的给予办理。

  (一)简化程序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按公布目录组织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报设区市具体实施部门审核审批,印发行政许可文书。

  (二)简化材料和要求

  1.申请表:申请人为农村居民,申请必须符合“一户一宅”;

  2.项目审批:经乡镇政府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为住宅宗地图;

  3.公示:经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可其结果,不再公示;

  4.现场查验表和现状调查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后按要求填报现场查验表,同时指导农村居民填报现状调查表(附图以住宅宗地图代替、地点填报到自然村、林班即可);也可多户农村居民分批次一并编制《现状调查表》后分户落实使用林地面积;

  5.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必要和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使用的配套乡村道路、边坡防护、活动场地等附属社会公益用地,可一并免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审批时分别标注住宅、公益用地面积。

  (三)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实行系统管理

  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实施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按照特殊项目由县级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实施全程监督。同时,在广西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受理、审查、决定等全流程管理。

  六、其他事宜

  (一)我局将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管,一旦检查发现存在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国有林场、湿地、红树林等禁止区域审核审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项目使用林地,将依法依规开展查处和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委托审批。

  (二)委托审批事项使用我局授予的“行政审批委托专用章”印章,许可文书使用我局统一印发的文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三)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项目为民生项目,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委托期内实行林地定额核销制,各设区市应重点予以安排保障。林地定额不足的,可向我局申请追加年度林地定额。

  (四)各市作出的委托事项的行政许可文书即批即报我局行政审批办、资源处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1份)。?

  2021年2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