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自治区公安厅召开全区公安机关关于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公安厅草原林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元胜作主题发布,公安厅草原林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冯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全区公安机关关于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公安厅草原林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元胜
全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区公安机关按照自治区整体部署,以强烈的政治担当、使命担当、责任担当,主动作为、综合施策,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破坏草原林地案件多发的重点区域,重拳出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草原林地资源违法犯罪,保护森林草原生态安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是严密组织线索核查。全区公安机关全方位、无死角搜集发现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对梳理出的案件线索,逐一落实核查责任,集中开展核查工作,按照“一事一案一档”建立清单,坚决做到核查一起、销账一起,确保每条线索都要落地、要有结果。截至目前,厅整治办共下发盟市核查的线索1070条,现已核查998条,通过线索核查立刑事案件65起,移送各级纪委监委6条,移送行政管理部门20条;下发厅直属“猎豹”突击队异地核查的线索60条,现已核查完结57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将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由“猎豹”突击队立案侦查;各地通过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交、工作中发现线索653条,完成核查373条,移交行政主管部门77条,发现犯罪线索142条,均已立案侦查。其余线索正在进一步核查中。
二是强力开展破案攻坚。全区公安机关进一步细化、深化各项打击措施,开展破案攻坚,迅速形成对破坏草原林地违法犯罪的严打震慑态势。截至目前,共立破坏草原林地刑事案件1413起,移送起诉12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74人;同时也集中查处了一批大要案件,破获破坏草原林地面积500—1000亩的案件有16起,1000—5000亩的案件有15起,5000—10000亩的案件有6起,涉案面积达万亩以上的案件有2起。从案件类型分布情况来看,非法占用林地案件178起,涉案面积1.85万亩;非法开垦林地1024起,涉案面积5.6万亩;非法占用草原107起,涉案面积23.4万亩;非法开垦草原案件104起,涉案面积5.56万亩。4月初,公安厅对10起破坏面积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进行首批挂牌督办,目前已有6起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余4起案件正在等待司法鉴定结果。
三是全面强化督导检查。4月12日至4月25日,公安厅专项整治办派出4个工作组,通过调研走访、查看资料、抽阅执法卷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盟市和大林公安局草原林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及时纠正不足,进一步压实责任。针对部分地区线索核查进度缓慢、效率不高的问题,检查组深入基层单位通过逐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督促各地健全落实“专班实体运行”、“四长审签”、“滚动排查”等机制,快查快结、及时反馈,高质效推进线索核查。同时,检查组积极引导各地以专案侦查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各级“猎豹突击队”的作用,强力攻坚一批破坏面积较大的草原林地案件。各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挂图作战”,将任务分解到项、责任落实到人、时间细化到天,确保专项整治任务见底见效。数据显示,首次督导检查结束后,全区线索核查进度增长66.5%,刑事立案数上升73.5%,移送起诉的案件数上升16%,抓获犯罪嫌疑人增长了24%,推动专项整治取得了显著战果。
四是整理汇编典型案例。近期,公安机关整理汇编了一批与群众关系密切、已判决生效或办结的具有一定代表性和教育意义的破坏草原林地案件,一方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和引领作用,深入挖掘“精品案件”的价值,总结经验、指导实务;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定期发布,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提升法律震慑。今天,我们筛选了“包头市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等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材料已经发给大家,请大家参考。
下一步,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几个工作:
一是组织各地开展草原林地违法犯罪工作调研。重点对2010年以来破坏草原林地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侦办情况、破坏草原林地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犯罪成因规律及相关典型案例进行调研,全面掌握,认真研究相关违法犯罪规律特点、犯罪成因,研究提出预防打击措施,为精准打击提供有效支撑。
二是下发第二批挂牌督办和异地交办案件。在确保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质量和效果的基础上,加强犯罪态势分析研判,认真总结案件办理经验,积极摸索有效打法和应对措施,通过下发第二批挂牌督办案件、派出“猎豹突击队”异地办案等方式,打好打击破坏草原林地违法犯罪攻坚战。
三是组织开展首次线索清零攻坚行动。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加大线索核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开展以来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反映和自查案件发现的问题线索大起底、大检查,分类施策、攻坚克难,确保现有线索5月底前全部清仓见底,依法处置处理到位。
四是筹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邀请自治区检察院、法院、林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基层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不统一、地类认定标准不一致、行刑衔接制度落实不到位、地方产业政策与法律法规相悖、草原林地鉴定难等内容进行会商研究,从根本上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是部署开展第二轮督导检查工作。督促各地对厅整治办已下发的疑似违法犯罪、信访举报线索一个不漏地开展核查,确保所有问题线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案件办理进度缓慢的地区,派驻人员进行案件领办,确保案件快侦快诉,提升办案效率;深入推进厅挂牌督办案件攻坚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六是组织开展积案清理攻坚战。针对部分地区存在破坏草原林地案件积压久侦未破的问题,公安机关将统筹优势警力资源,形成整体工作合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强力推进历史积案攻坚行动。当然,该行动也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就在今天,公安厅联合自治区检察院、法院发布了《关于敦促破坏草原林地涉嫌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今天将在“平安内蒙古”微信公众号上同步发布,欢迎大家关注。希望犯罪嫌疑人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公安机关将以此次攻坚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快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办案科技手段建设应用,不断提升侦查破案能力水平,力争破获更多的历史积案,最大限度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要求。
破坏草原林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公安厅草原林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元胜
1.包头市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包头市吕某某先后雇佣三辆大车,将包头市某化工公司产生的除尘灰擅自倾倒在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官将村东河滩地内,造成林地毁坏严重。2016年11月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经司法鉴定,吕某某毁坏林地面积为15.55亩。2018年7月13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决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赤峰市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5年11月,赤峰市敖汉旗原某某以不当手段获得林地权属人的委托,在明知涉案地块为林地,且有林权证的情况下,仍将林地以耕地形式承包给刘某某种植万寿菊和葵花,造成林地被毁772.5亩。2016年9月26日,赤峰市敖汉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7月10日,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决原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3.呼伦贝尔市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02年—2016年期间,呼伦贝尔市吕某某逐年相继在大杨树林业局四平山林场施业区161、174、182林班多个小班内,不断蚕食毁林开垦种植农作物。2016年10月,大杨树森林公安局立案后,对施业区涉案地块逐一进行调查核对,同时聘请大杨树林业局资源部门对涉案地块权属、面积和地类进行鉴定,认定吕某某毁林开垦151.54亩。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决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4.兴安盟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5年10月,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村民徐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承包的林地内以拉钩造林的方式改变树种栽植松树苗。2016年春季,徐某某又使用重耙将松树林间原有山杏和柠条等灌木全部翻除剥离后,种植经济效益更高的紫花苜蓿草和枸杞。2016年7月,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鉴定,徐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573亩。2017年3月20日,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5.呼伦贝尔市林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6年6月底至8月中旬,呼伦贝尔市林某某伙同王某某,每人出资30万元雇佣20余人从事非法采金活动,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196.884亩。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6.呼伦贝尔市尤某等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7年7月15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陈巴尔虎旗鄂温克苏木孟根诺尔嘎查的天然草场和人工草场被人为破坏种植农作物。经侦查发现,尤某和刘某于2006年开始将尤某名下的天然草场开垦种植小麦、油菜等作物,尤某又于2012年和2015年分别将该草场转包给孙某和赵某继续种植,累计开垦草原面积为3958.27亩。2019年11月1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判处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4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7.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旗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5年10月28日,莫力达瓦旗森林公安局接到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所属退耕还林地被人翻耙,导致大量树木毁坏。旗森林公安局侦查发现,张某于2010年开始擅自在某公司林地内进行林粮间作,在持续耕种和转租过程中致使林地内林木被毁,面积达130.6亩。且张某于2012年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因张某属于累犯,莫力达瓦旗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
8.呼伦贝尔市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09年1月,呼伦贝尔市王某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土地469亩,在明知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垦土地232.5亩,2009年7月16日被鄂伦春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王某获释后对部分地块进行了复耕并重新开垦了部分林地,内蒙古吉文森林公安局对该案侦查发现,王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298.552亩。2017年12月27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9.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6年5月21日,鄂伦春旗农牧业局向鄂伦春旗公安局移送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公安局侦查发现,2010年—2013年,刘某伙同时某(已死亡)在没有取得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乌鲁布铁镇查拉巴奇生态功能区内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达4053亩。2016年8月2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并将农用车、农机具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10.某铁路公司扩能建设东段项目管理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5年—2016年,某铁路公司扩能建设项目管理部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赤峰市巴林右旗、巴林左旗、阿鲁科尔沁旗境内实施路基工程。2018年,上述3个地区森林公安局分别立案侦查,2019年4月10日,赤峰市森林公安局将此案指定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管辖。2019年12月26日,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决扩能建设东段项目管理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20万元。
全区公安机关关于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第二次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刚才发言人提到公安厅联合自治区检察院、法院发布了《关于敦促涉嫌破坏草原林地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冯虎:下面,我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敦促涉嫌破坏草原林地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予以发布。
为深入推进全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和有效惩治破坏草原林地刑事犯罪,同时给涉嫌破坏草原林地犯罪嫌疑人员(以下统称“犯罪嫌疑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案件侦查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畏罪潜逃的,拒不配合案件办理的,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采取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凡为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或者帮助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其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物或者作假证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凡知悉犯罪嫌疑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者保护和保密。根据举报线索查办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的,将给予物质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或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1年5月17日
法制日报记者:请问当前破坏草原林地违法犯罪活动有哪些特征?
冯虎:从公安机关近期破获的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存在持续侵害草原林地的情形。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违法单位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并没有吸取教训,涉案地块的违法状态依然存续,对草原林地造成持续侵害。二是存在个人或单位签订退耕还林协议、领取退耕还林补贴的同时,未将耕地交回,继续耕种农作物的现象。三是蚕食土地现象较为严重。非法开垦类的案件,通常采取逐年蚕食的方式侵占草原林地,初期难以发现,最终积少成多。四是少批多占和临时占用变长期占用现象多发。部分矿山企业办理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期限到期后,不具备在期限内完成开采并恢复植被的条件,出现了逾期无法归还、无法恢复原貌的情况。五是大兴安岭地区存在候鸟式非法开垦违法行为。每年春耕期间,有大量外来人员涌入大兴安岭地区进行非法开垦活动,对国有林地造成持续破坏。
针对当前破坏草原林地违法犯罪的特征,全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提升打击力度,全力打击破坏草原林地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对涉林草犯罪的高压态势。一是充分发挥派出所治安防控“网格化”包片管控作用,组织警力深入辖区乡镇村屯、国有林场及农牧场点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线索,及时掌握违法犯罪动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性整治,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行为。当前正值春耕时节,我们将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护,最大限度地防止非法开垦草原林地案件的发生。二是与林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全力推进草原林地疑似图斑核查工作,通过优化程序、创新手段最大程度地节省人力物力,使林草资源调查和案件办理更加准确、更加高效。三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未来流动人员的管控,防止流动人员实施侵占草原林地案件的发生。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责任编辑:章颖慧]
本文来源:正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