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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严控采砂场使用林地审批 使用结束后一年内需复绿
发布日期:2021-11-02点击率:335

  近日,湖南省林业局发布《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的审批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推进生态强省建设。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21日。

  《通知》指出,采石(砂)场、取土场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按照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林地原则,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劣质林地。其中,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道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砂)场、取土场,其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对纳入全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的涉林采石(砂)取土项目,可以使用I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采石(砂)场、取土场只能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Ⅳ级保护林地。

  《通知》表示,对于工程建设需要采石(砂)、取土的,由工程建设业主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其数量规模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限;对于其他采石(砂)场、取土场,必须按照“生态优先、先急后缓”的原则,从严控制数量规模。对于采石(砂)场、取土场,不管是办临时还是永久占林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个人)都要严格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恢复的原则,把落实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在选址时,要尽可能少占林地,尽量占用劣质林地;在使用后,要清除地面设施、表面硬化层,回填表土,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复绿。

  《通知》强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采取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未经批准和超界采石(砂)取土等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以及不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不进行生态修复和生态治理、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必须中止其采石(砂)、取土行为,限期整改到位、治理到位、恢复到位。

来源: 砂石骨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