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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454号(农业水利类0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10-13点击率:309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454号(农业水利类039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发展农业光伏项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我国西部地区土地资源丰富,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农业光伏电站可以有效利用当地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对发展绿色无污染、高产出的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农光、草光互补开发是光伏复合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向,我们积极支持农光互补、草光互补等光伏发电复合开发利用模式。

     一、关于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国家农业光伏发展规划》,并从“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的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高度关注并积极支持农业光伏发展,积极推动光伏产业和现代农业、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取得综合效益,推动农业生产与清洁发电的有机结合,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创收,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脱贫攻坚期间,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乡村振兴局(原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等部门组织实施了光伏扶贫工程,累计建成光伏扶贫电站2636万千瓦,惠及415万户,每年可产生的发电收益约180亿元。光伏扶贫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国家能源局配合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在强化电站运行监测、强化电站运维管理、规范收益分配管理等方面提出多项落实举措,持续巩固光伏扶贫成效,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

  今年一季度,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林草局组织专家形成联合调研组赴宁夏、内蒙古开展农业光伏调研。调研组评估认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加快实现“双碳”目标有积极作用,在退化、沙化及盐碱化土地上科学规范有序开展“草光互补”“农光互补”等复合项目能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草原质量,增加作物产量,促进生态与经济双赢。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光伏设备对农作物品质和产量的影响机理和规律,以及“农光互补”项目的适用范围,在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化利用。我们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试点基础之上研究考虑并指导地方推广应用,推动农业光伏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制定支持农业光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业光伏发展的支持力度

  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农业光伏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农业光伏健康有序发展。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统筹农村能源革命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鼓励村集体依法利用存量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鼓励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研究出台光伏治沙等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设计、施工、运维等标准规范。2021年12月,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提出积极培育新能源+产业,在林区、牧区合理布局林光互补、牧光互补等项目,打造发电、牧草、种养殖一体化生态复合工程;建设新能源+农村景观示范等内容。此外,《“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大力推动光伏发电多场景融合开发,鼓励农(牧)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复合开发模式,实现太阳能发电与生态修复、农林牧渔业等协同发展。还提出到2025年,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发电复合开发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以上。

  针对农光互补等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方面。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提出鼓励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文件实施以来,各地制定标准规范、印发政策文件、加强督查指导等,有效推动了光伏发电发展。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自然资源、林草等有关部门出台农业光伏、林业光伏等各类复合项目的建设标准规范,不断完善相关用地政策,确保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提高低产耕地农业利用价值,促进土地高效复合利用,推动农业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来源:国家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