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52号建议的答复
侯滟珏代表:
您在红河州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残次林地纳入国土综合整治范围》的第0252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策适用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统筹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衔接协调的通知》(云自然资〔2021〕77号)等文件规定:“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将25度以下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纳入林地管理无林权证的园地、桉树等经济林地重点作为补充耕地的后备资源”。故将残次林地纳入国土综合整治范围的建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以纳入国土综合整治范围。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和入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耕保〔2020〕301号)和上述云自然资〔2021〕77号文件精神,重点注意生态红线区域、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国有林场范围、重要水源保护范围等,不应纳入国土综合整治范围将残次林地垦造为新增耕地。
二、运行机制。涉低效园地和残次林地的项目在立项阶段经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低效园地和残次林地进行认定,出具评估论证意见后可纳入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同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征求县市林草部门意见,其审核同意结论作为项目立项要件之一。
三、资金渠道。低效园地和残次林地开发纳入国土综合整治后,已将项目建成后的后期管护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范围,该项资金包含对符合条件的低效园地和残次林地开发为耕地和水田的相应补贴、补偿费用。具体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费用标准由各县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如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交易资金等),同时允许和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金参与土地整治,充分拓宽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渠道。
四、公众参与。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从踏勘选址、可研、设计阶段均需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意愿,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还鼓励项目区群众参与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建成后亦主要依托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工程设施、种植等进行管护和维护,构建成为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群众受益的机制。
感谢您对红河州土地整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文章来源: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