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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10-31点击率:337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林业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山体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和落实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巡查巡护、督查考核等制度,建立山体保护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山体保护纳入督查考评内容。

  第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山体保护。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等有关山体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

  第五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届任期内应当对山体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并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将举报电话并入12345热线,统一受理举报。受理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七条??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对山体的地质地貌特征、生态敏感性、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划定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明确保护原则、保护目标、功能引导、管控措施等内容;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山体名称、规划保护山体编号、位置、范围、面积等名录信息。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

  (一)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或者调整后,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冲突,需要修改的;

  (二)对山体保护目标、生态功能布局和山体保护范围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经评估确需进行修改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山体保护法定图则:

  (一)山体保护法定图则与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相冲突,应当予以修改的;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局部占用保护山体的;

  (三)因道路交通建设(包括线型调整)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因道路标高和场地竖向变化,需要修改的;

  (五)在维持总体生态功能格局不变,遵循总量均衡、占一补一的情况下,经评估确需要修改的。

  第九条??县(市)林业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在保护山体显著位置设立山体保护范围宣传标牌或者界桩。宣传标牌应当标明保护山体名称、山体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单位和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界桩应当标明编号和“山体保护界桩”字样。

  第十条??保护山体的核心保护区内可以按照规划建设下列设施或者建筑物:

  (一)用于山体保护、森林管理用途的设施;

  (二)无法避让保护山体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设施;

  (三)公园配套设施、景观游赏设施;

  (四)抢险救灾、灾害治理等救灾设施;

  (五)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六)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益性建筑。

  第十一条??需要立即实施的抢险救灾、灾害治理等特殊项目,可以在保护山体内开展抢险救灾、灾害治理工程建设或者搭建临时救灾设施。应急任务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当拆除临时设施,修复被破坏山体生态。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应当避让山体,确需开挖山体的应当实行山体修复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制度。山体挖填和修复方案纳入规划建筑方案一并审查通过后,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项目进行场地平整、渣土运输等。实施山体修复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保护山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明确与保护山体的退让距离,合理确定建构筑物布局,规划建筑的体量、高度、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山体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山体修复治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执行:

  (一)因建设活动等行为导致山体需要修复的,由实施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山体需要修复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修复治理;

  (三)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治理。

  第十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下列山体保护工作职责: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山体挖填及修复方案进行审查、监督,并与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其他部门联合验收。

  (二)林业部门负责开展山体资源调查并建立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山体保护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每五年组织一次山体资源普查并编制山体资源情况公报,监督管理森林资源,依法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场地裸土复绿、临时裸土覆盖监督管理。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与山体保护相关的生态环境准入、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保护山体内的宅基地管理、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

  (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山体内水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

  (七)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保护山体内文物古迹等的调查和保护。

  (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查处破坏山体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州林业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恩施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