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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18点击率:302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全县公益林区“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总要求,切实加强护林队伍建设,规范护林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护林人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河北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从事公益林区日常巡护、预防与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职护林员。

  第三条县林业局负责护林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护林员管理细则的制订以及乡镇管护责任落实的监管等。乡镇人民政府、林场负责管护责任区的划分、护林队伍的组建、护林员的聘用以及日常监管与奖惩考核等。村(社区)、林场作业区负责护林员的推荐、护林员责任落实的监督和护林事件的处理。

  第二章护林员的职责及权利

  第四条护林员职责:

  (一)宣传林业及公益林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森林消防等知识,维护公益林护林及森林消防标志和设施;

  (二)制止并报告盗伐滥伐、乱捕滥挖、采石取土、建坟、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三)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协助做好重点防火对象的登记和监控,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四)协助开展森林营造、抚育、资源监测和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五)履行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护林员权利:

  (一)对盗伐滥伐森林资源、乱捕滥挖野生动植物、非法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不听劝阻野外违章用火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四)根据考核结果有权获得适当的护林报酬,业绩显著的有权参加评选各级“优秀护林员”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第六条管护责任区划分。各乡镇应当根据“分区配备、打破村界、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责任到人”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森林管护面积、管护巡查线路和自然地形等因素,将辖区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管护责任区,管护责任区参考标准为2500亩,每个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1名。

  第七条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较好,有一定的文化,能秉公办事;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至55周岁,表现优秀的现任护林员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三)热心林业事业,熟悉村情、山情、民情;

  (四)非现任村两委主要干部。

  第八条护林员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集体护林员由个人自荐或村委会推荐、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县林业局备案并发放《公益林护林员证》;国有护林员由林场推荐,报县林业局审查、批准并发放《公益林护林员证》

  护林员的配备

  2第九条护林员聘用。由村委会(社区)、林场与护林员签订森林管护承包合同,合同1年1签。管护承包合同应明确管护的山场、面积、职责和报酬等。

  第四章护林员的报酬及发放

  第十条护林员报酬。护林员的报酬由管护承包劳务费、劳动保障和培训费等组成。管护承包劳务费由基本劳务费、考核奖惩费构成。

  第十一条护林员报酬发放。各乡镇应当在当地信用社或银行为护林员设立报酬帐户。由乡镇根据护林员管护考核结果提交管护承包劳务费安排计划,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委托银行按月或按季直接拨入其个人账户。护林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劳动保障和业务培训由县林业局或乡镇统一实施。

  第四章

  第十二条护林员日常管理。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并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政策法规、森林消防、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理等有关知识的岗位培训。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公益林护林员”统一标识。乡镇人民政府对森林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组织和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护林员例会,并做好护林员的考勤及巡护日志的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护林员监管。县林业局必须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建立护林员GPS巡查考勤系统,强化对护林员日常巡查情况的监管考核。各乡镇及林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护林员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护林员到岗、管护措施到位,并把平时检查与考核挂钩。

  护林员的管理与监管

  第五章护林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护林员考核。护林员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县林业局制定,具体考核工作在林业局指导下,由乡镇林业站、林场实施;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报县林业局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护林员奖惩。考核结果与护林员报酬及聘用挂钩,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护林员全额发放考核奖惩费,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考核奖惩费;考核不合格的扣发考核奖惩费,不再予以聘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非公益林区可参照本办法,配备相应的管护力量,筹措相应的管护资金,建立统一的护林组织,以实行森林管护全覆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实用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