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理和保护退耕还林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退耕还林的管理和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耕还林成果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二)谁退耕、谁造林、谁保护;
(三)系统治理、统筹管理、严格保护。
第四条 退耕还林管理和保护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耕还林管护所需资金投入。逐级落实中心(场)、乡(镇)和村委会的退耕还林管护目标责任。青海省种羊繁育推广中心、青海湖农场、乡(镇)人民政府和刚察县黄玉农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负责本辖区退耕还林管理和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五条 青海省种羊繁育推广服务中心、青海湖农场、乡(镇)人民政府、刚察县黄玉农垦有限责任公司和村民委员会按照林(草)长制实施方案,按照“纵到底,横到边”的“网格化”管理将退耕地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退耕还林管理和保护工作应当纳入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和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中心(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文明意识。
在退耕还林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林草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县林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退耕还林管理实行县、中心(场)、乡(镇)、村和退耕还林者分级负责制,逐级签定退耕还林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源头治理,中心(场)、乡(镇)应当会同县林草部门对退耕户的牲畜养殖情况建档立卡,中心(场)、乡(镇)与退耕户(集体)订立护林公约,落实监管责任。
第九条 管护人员负责退耕还林地巡查工作,发现破坏退耕还林成果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按照属地管理及时上报中心(场)、乡(镇)人民政府。
管护人员由中心(场)、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刚察县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刚察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考核细则》进行管理,对工作履职不到位,考核不合格按程序解聘或做出相应的处罚,并报县级林草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建立健全退耕还林生态效益监测评价机制,并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增强退耕还林工程的生态功能。建立健全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加强占用退耕还林地的现场勘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退耕还林地块征用、占用、管理和改变用途的,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退耕还林工程区域内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县、中心(场)、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区域内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在退耕还林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毁林剥皮、砍伐、挖根;
(三)牛、羊、猪等家畜喂食林草植被;
(四)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五)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
(六)损毁、擅自移动退耕还林标志、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中心(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当定期对退耕还林管理保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巩固提升退耕还林管护成效。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县公安局、中心(场)、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劝阻和打击破坏退耕还林成果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砍伐、挖根、家畜喂食和野外用火等其他毁林行为的,致使退耕还林地林草植被受到毁坏的,责任主体要依法赔偿损失。
对上述违法行为,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阻碍、殴打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据《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退耕还林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公职人员和管护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退耕还林地林草植被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成果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退耕还林成果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和跨区域、跨部门的重要事项。退耕还林成果保护应当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产业发展、农村能源、封山禁牧和舍饲养殖等保障措施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信用档案。把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增加对退耕还林造林进行抚育更新的投入,提高森林植被质量,增强已成林生态技术服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