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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林地保护日常工作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29点击率:261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济宁市林地保护日常工作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9日

  济宁市林地保护日常工作积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强化日常工作管理,着力构建不断提升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质量的长效激励机制和科学评价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各县(市、区)(含功能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林地保护管理评价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局每季度公布一次各县(市、区)林地保护工作

  积分,年终积分情况将作为市局对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林地保护评价结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具有下列负面情形之一的,市局将对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记负分处理:

  (一)因违法使用林地问题严重,县级人民政府被国家林草局、省政府、市政府约谈的,分别记负12分、10分、8分;因县(市、区)违法使用林地问题严重,导致市政府被国家林草局、省政府约谈的,对相应县(市、区)记负15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被市局约谈的,记负5分。因同一违法使用林地案件,被不同部门约谈的,按最高负分级别记分。

  (二)在市级林地保护专项工作检查中,新发现县(市、区)违法使用林地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罚款没有收缴到位、破坏林地没有恢复原状或未补办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每起案件记负1分;刑事处罚案件未移交司法机关的,每起记负2分。

  (三)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重点督办的违法使用林地案件,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依法处置到位(处置到位认定参照上一条)的,行政处罚案件每起记负3分,刑事处罚案件每起记负4分。

  (四)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督办的涉林信访案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处置到位并书面向督办部门回复的,每起记负1分。

  (五)代表市局接受国家及省级林地保护、林长制、森林督查、林地年度变更等森林资源管理重点工作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排11名(含)以后,或该项工作没有排名但因存在突出问题被国家、省检查组点名批评的,每次记负3分。

  (六)因森林防火措施不力,发生较大以上、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分别造成15亩以上、1500亩以上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每起火灾分别记负1分、3分。

  (七)因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被市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记负2分。

  (八)其他经市局确定纳入记负分的事项。

  第五条 具有下列正面情形之一,市局将对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记正分奖励,所得奖励分一并纳入林地保护工作积分。

  (一)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尤其是林地保护工作中具有创新性举措,相应经验和做法被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并在市级以上层面得到推广的,每次记2分。

  (二)代表济宁接受国家及省级林地保护、林长制、森林督查、林地年度变更等森林资源管理重点工作检查,并在全省排5名(含)以前的,或该项工作没有排名但因突出经验做法被国家、省通报表扬的,每次记3分。

  (三)其他经市局确定给予记分奖励的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