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林地茶园生态修复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保护全县林地茶园生态修复成果,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综合治理毁林(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56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综合治理毁林(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71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茶园生态修复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长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地茶园生态修复的长效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依法保护、适地适树、科学管理的原则,有效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茶园,是指我县2020年底前所修复的地类为林地的茶园。
第四条 在本县林地茶园内,开展采茶、采果、修剪、施肥、补植、病虫害防治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应制定本辖区林地茶园生态修复长效管理实施方案,保障资金投入,切实履行对林地茶园生态修复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兴县林地茶园生态修复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林地茶园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的监督、考核及技术指导工作。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履行林地茶园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为辖区内林地茶园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制定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明确工作措施,落实专人负责联系村组林地茶园的管理工作。
(二)建立专职巡查队伍及工作群,健全巡查机制,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及时报送动态信息。
(三)建立“一镇一档”“一村一档”“一户一档”三级档案,签订镇与村、村与户管护责任书,并明确经营者、图斑、面积、修复树种等信息。
(四)增设茶园经营者诚信指数,纳入乡镇(街道、园区)诚信管理体系。完善村规民约,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将林地茶园生态修复长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五)按照连片集中、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设立管护公示牌,明确责任范围、规模面积、经营者(业主)、镇村两级责任人及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林地茶园生态修复的建设和管理应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和每亩不少于16株且分布均匀的标准,遵循林木自然生长规律,视情采取补植、培土、病虫害防治等管护措施,保障林木健康生长。
第九条 林地茶园内林木(除茶树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采伐;
(二)环割、剥皮;
(三)截干、削顶;
(四)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病虫害危害导致林木受损或死亡的,乡镇(街道、园区)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备,并按照建设管理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开展养护、补植工作,其中补植时间不得迟于次年春季,补植苗木地径不得小于2公分。
第十一条 林地茶园生态修复的巡查内容应包括:
(一)人为破坏情况;
(二)自然灾害后林木的受损及死亡情况;
(三)病虫害危害情况;
(四)林木的保存、生长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人为破坏林地茶园生态修复的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切实推广落实绿色生态茶园建设,加强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切实加强林地茶园森林资源的动态监测、巡查保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林地茶园生态修复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与宣传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组织落实林地茶园生态修复宣传保护工作,明确责任人,提高林地茶园业主及相关作业人员的生态保护意识,巩固林地茶园生态修复成效。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园区)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在重点季节、重点地段以及人口密集区,以宣传车、宣传标语、固定宣传牌、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林地茶园生态修复保护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积极组织和倡导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对林地茶园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第四章 考核与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成立林地茶园生态修复长效管理考核小组,负责对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十条 按照《长兴县林地茶园生态修复长效管理考核评分表》实行考核,考核形式采用百分制,对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的组织保障、建设管理、宣传活动等内容进行量化评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流程:
考核小组按照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跟踪督查,督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每年10月底前,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完成自检自评,并按要求上报县考核小组办公室;
每年11月份,县考核小组开展年终检查;
每年11月底,县考核小组根据督查情况、台账资料、年终检查,对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综合评定结果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并纳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乡镇(街道、园区)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设立林地茶园生态修复长效管理资金,对林地茶园生态修复长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励。
具体考核奖励标准:
(一)考核评分在90分(含)以上的,按照1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考核评分在85分(含)—90分的,按照6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考核评分在8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园区)应设立林地茶园生态修复长效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巡查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培训、劳动保障等费用;
因自然灾害导致林木死亡需要补植的费用;
林地茶园生态修复长效管理宣传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发挥乡贤等社会民众力量,鼓励倡导成立林地茶园生态修复长效管理基金会等民间组织,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加快生态质量提升。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述相关行为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标准进行管护的林地茶园基地,县农业农村局应取消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评级、产品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