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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林地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1-09点击率:204

  溆浦县林地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加强对我县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溆浦县乡镇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溆编委发〔2015〕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占用林地管理类型

  (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永久性占用林地是指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凡属永久性占用林地的必须由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临时性征占用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根据湘林资〔2016〕26号文件规定,5公顷以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0公顷以上由省林业厅批准。

  (三)为林业生产服务占用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

  根据湘林资〔2016〕26号文件规定,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形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征占用林地办理手续所需资料

  (一)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和安置补偿协议;

  (四)林地权属证明;

  (五)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七)其他证明材料。

  三、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二)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

  (四)对所有资料进行汇总汇编;

  (五)网上申报;

  (六)上报纸质材料审核、审批。

  四、征占用林地管理职责

  为加大监督管理效能,进一步明确职责,根据《溆浦县乡镇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溆编委发﹝2015﹞2号)文件规定。乡镇全面负责对本辖区内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审核审批材料的收集、及时制止非法占用林地并移交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或森林公安局,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林业局报告等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对本县范围内所有林地进行巡查、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负责现场核查、审核审批材料的审查、协助业主做好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批资料的汇总编写、电子资料的上传上报;森林公安局负责非法占用林地构成刑事案件的打击和处理。为此,特将职责分工如下:

  (一)乡镇主要职责

  1.本乡镇管辖范围内有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等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一定要及时制止并移交县林业局或森林公安局,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林业局报告。

  2.加强对用地单位的征占用林地事中和事后监督,在未办好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手续之前,包括在办证期间尚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前,不得破坏林地及采伐林木。对已经取得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手续的,在施工建设期间,当地乡镇应积极做好跟踪管理,严防少批多占或批东占西。

  3.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配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还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县林业局职责

  1.负责对本县范围内所有林地进行巡查、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

  2.对于违法用地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于非法占用面积较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每月将林地行政查处案件汇总。

  4.负责对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征占用林地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5.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6.对永久性征占用林地进行公示。

  7.报批资料的汇总编写和电子资料的上传上报。

  (三)县森林公安局主要职责

  1.县森林公安局负责对本县范围内非法占用林地构成刑事案件的打击和处理。

  2.对所受理的每一起林地案件必须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结案。

  五、责任追究制度

  (一)乡镇对于本辖区内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的,没有及时制止并移交县林业局或县森林公安局,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县林业局没有按时做好案卷材料和处罚的,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按程序审核审批或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或退耕还林等林业工程未取得同意,擅自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属于县森林公安局所管辖的林地案件必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不得降格、降标准处理。否则,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武装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来源:溆浦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