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森林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管理,推动重点生态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以“保护者获利,受益者补偿”为原则,由政府对保护重点生态区域森林资源的农村居民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第三条 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补偿对象为户籍所在地为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各村委会的居民,但以下人员不享受森林生态保护补偿:
(一)本村委会户籍的服刑在押人员;
(二)本村委会户籍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的公职人员及现役军人;
(三)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撤并、举家搬迁等原因导致整户不继续在本村委会生产生活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补偿对象和补偿人数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统计时间节点。
第五条 所处生态区位重要,本村及周边森林资源丰富,可纳入管护范围的规划林地面积超过20000亩且公益林面积超过13000亩,并有能力管护的村委会可以提出纳入森林生态保护补偿申请。
第六条 申请纳入森林生态保护补偿的村委会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本村委会的行政区划图(需标注村委会及各村民小组具体位置)与面积、生态区位特点、辖区森林资源状况、各村民小组户籍人口数、拟补贴人口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含人均收入水平、收入来源及发展前景)、人均集体土地(含林地与农田等)情况等。
第七条 村委会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区人民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下同),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村委会提交的材料和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应当提出意见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7月1日前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逾期当年不予受理。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开展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宣传工作。村委会应当通过公共场所张贴宣传材料、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向村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动村民参与森林资源保护。
第九条 村委会应当于每年初组织村民小组开展森林生态保护补偿人员登记造册并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示栏或显著位置公示,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修正,公示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无异议或修正后,各村委会应当将补偿人员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应当将辖区内各村委会、村民小组补偿人口汇总表报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补偿款发放依据。
区人民政府报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申请增加补偿人员的,当年不再受理,但应当于次年更正。
第十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以村庄范围为基础,根据地理位置、地形地貌以及其他具体情况并充分征求村委会、村民小组意见划定森林资源管护责任范围,管护责任范围应当落实到每个村民小组。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与纳入补偿的村委会及下辖各村民小组签订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协议应当包括村委会及下辖各村民小组的补偿人数和森林资源管护范围、面积、责任、权利以及区人民政府给付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义务等内容。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小组(村委会)与每一户村民签订护林保证书,鼓励成立多种形式的护林组织,充分发挥村级林长作用,保证履行好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严禁从事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林地、违法使用林地及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涉林违法行为。
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违反本规定及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的行为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二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签约村委会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半年组织区人民政府开展一次森林资源管护考核,对全市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范围森林资源管护成效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对象为各纳入森林生态保护补偿的各村委会、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不合格四个等级,管护区域内未发生涉林违法行为的,考核结果为优秀;管护区域内发生1起未达到刑事案件的涉林违法行为,且主动整改到位的,考核结果为一般;管护区域内发生2起涉林违法行为或1起涉林刑事案件,但主动整改到位的,考核结果为较差;管护区域内发生涉林违法行为3起(含3起)以上或涉林刑事案件2宗(含2宗)以上的或存在涉林违法行为不主动整改到位的,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标准全额发放补偿款;考核结果为一般的,按全额的50%-85%发放补偿款;考核结果为较差的,按全额的15%-50%发放补偿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村民小组全员当期全额补偿款;发生的涉林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可视情停发责任村民小组全员下期补偿款。
发生涉林违法行为的,在彻底完成整改前,补偿款不予发放。
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对象破坏森林资源的,不予发放该责任人家庭全员当期补偿款,对已经发放的补偿款由区人民政府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期等额扣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复发的,在彻底完成整改前,补偿款不予发放。
村委会下辖各村民小组全年考核均为优秀的,奖励村委会2万元森林生态保护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束一周内,根据考核结果及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的约定提出辖区内各考核对象的考核等级和补偿资金发放意见,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林业主管部门补偿款发放意见,将补偿款分配下达到区财政部门,由区人民政府以户为单位发放补偿款。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给各纳入补偿的村委会。
第十五条 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纳入补偿各村委会的人数,综合评估后申报年度本级预算,市人民政府从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市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我市财力状况及农村低保水平每三年审定一次,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市党政主流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森林生态保护补偿采用资金直补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期补偿款,补偿款由区人民政府直接发放到补偿对象“一卡通”。
第十八条 通过虚假申报获得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追回补偿资金,拒不交还的,停发该户家庭全员生态保护补偿款,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吞、截留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15年制定的《三亚市生态效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