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经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事项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省、市、区县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
(二)经国家、省、市、区县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两年以内)。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二、申报材料
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的,均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以及用地单位向区(市)县林业局提出的使用林地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其它证明材料:
1.属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省级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属占用征用退耕还林地的,区县林业局要出具已在其它地点置换补足相同面积退耕还林地的文件。
3.属占用征用林地上有林木,但不采伐的,要出具植被保护承诺书。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已发放林权证的,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五)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或集体)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协议;
(六)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或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报告;需要采伐林木的,要有采伐林木作业设计报告;
(七)用地单位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八)县林业局制定的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的文件;
(九)县林业局填写的《征占用林地现场勘验和初审意见表》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后作出的查验报告;
(十)县林业局经初审同意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请示文件;
(十一)经县林业局初审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占用征用国有林地的还应预交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向县行政审批局涉农事业审批股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办理。
1.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荥经县行政审批局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占用林地项目,依法制作用地批准文件,由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同时领取收费发票)。
2.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属审批权限范围外的,由荥经县行政审批局出具初审意见,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所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由申请人自行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
3.对不予同意或未被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退还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国有林地补偿费。
4.申请人取得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文件后,持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林地移交。如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二)收费标准:
1.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2.国有林地补偿费补偿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为该林地相邻同面积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执行,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减半补偿。来源:荥容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