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建设文明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从事野生动物的猎捕、经营、驯养繁殖、野生植物的移植与采集等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林业局主管本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培植、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林业建设,吸纳社会各类资金投入林业,大力培育、扶持林业大户、林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多元结构的发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义务植树的义务,并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在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重点保护范围
第六条 加强主要流域、主要水库周围的植被保护和植树造林。
(一)潇水河两岸:五里牌镇、平福头乡、泷泊镇(含县城周围)境内潇水河两岸第一层山脊的森林、林木。
(二)双牌水库两岸:泷泊镇、五星岭乡、五星岭林场、塘底乡、上梧江瑶族乡、江村镇、理家坪乡、打鼓坪林场库区两岸第一层山脊的森林、林木。
第七条 铁路、公路沿线和景点景区植被保护,突出抓好阳明山、县城周边、洛湛铁路、二广高速、二广高速双牌连接线、207国道、永连公路、红阳公路、茶阳公路沿线可视范围的森林、林木。
第八条 分布全县(永江乡、何家洞乡除外)的39594.7公顷国家级公益林、12297.2公顷省级公益林。
第九条 分布平福头乡、五里牌镇、泷泊镇、理家坪乡、江村镇、茶林镇、麻江乡、阳明山管理局境内的石漠化、潜在石漠化林地。
第十条 全县范围内成片1亩以上的天然阔叶林。
第十一条 境内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
第三章 保护目标
第十二条 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以增强生态功能、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优化森林资源结构为主线。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由现在的75.88%提高到82.5%,森林蓄积量由现在的509.9万立方米增加到550万立方米,有林地由现在的126688公顷增加到127500公顷以上,石漠化治理率由20%提高到30%,乔木林中针叶林、针阔混交林、阔叶林面积比例达到60%:30%:10%。
第十三条 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创建“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居和谐”的生态双牌、绿色双牌,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营造优美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推动林业产业发展,强化森林资源培育,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推进林业科技进步,增加农民收入,调整优化第一产业,全面提升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林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到乡镇(场)和相关部门。
对于约束性指标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等必须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预期性指标应通过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逐步实现。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林地保护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每年年底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林地保护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实行鼓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场)或部门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评优选优活动,并在全县通报。
第十六条 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稳定林业产权制度,森林、林木、林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运作,采用出租、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依法有序流转,让流转管理更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调动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全民参与,扩大林业产业规模。 鼓励个人、企业、单位参与造林绿化,积极支持社会资金投入林业产业;县政府在重点林业产业发展项目上给予资金和政策倾斜;金融机构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贷款给林业产业发展项目;保险部门积极探索改进开展商品林保险的制度和方法。
第十八条 强化责任,确保造林质量,实行造林绿化项目管理责任制、技术服务责任制、领导办点示范制。
第十九条 禁止毁阔叶林更新造林、毁灌木林更新造林、毁毛竹林更新造林,禁止未经批准移植天然阔叶树及天然灌木活立木。
第二十条 禁止对岩石裸露度大于30%的各类林地和本办法第九条的林地实施全面砍山、炼山、整地造林,只准局部砍山挖穴补植造林和封山育林。
第二十一条 不断扩大阔叶林种植面积和混交比例,凡是列入项目造林的必须混交阔叶树,且混交比例不低于30%。竹林抚育时要保留阔叶树和干直较粗的灌木树,为保护竹笋,禁止发笋期采伐毛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岩石裸露度大于30%的灌木林和阔叶林内砍柴、烧炭和移植活立木。
第二十三条 在造林过程中,有违反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之一的,按以下措施加以约束:
(一)不享受种苗补贴;
(二)不列入各类林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潇水河、双牌水库、县城周围、铁路、高速公路、二广高速双牌连接线、207国道、永连公路、红阳公路、茶阳公路第一层山脊的森林、林木实施封山育林和禁、限伐措施,不是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列入县级公益林,参照《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管理,县财政每年列入财政预算,按省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按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森林防火管理的要求做到有宣传标牌、封育制度、管护人员、奖惩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公约列入村规民约,完善护林设施,划定护林责任区,组织群众护林。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木竹采伐,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木竹的三凭证制度。严格防范、减少灾害损失,加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建立森防网络,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境内的水电站,政府可采取适当的形式提取一定的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林业生产及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实现“以林养水、以水发电、以电护林”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六条 规范林木采伐范围,对潇水河、双牌水库、县城周围、铁路、高速公路、二广高速双牌连接线、207国道、永连公路、红阳公路、茶阳公路第一层山脊的森林、林木禁止商业性采伐,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无生长前途的疏林、生长极差的低产林或生态功能下降的成、过熟林可以进行小面积皆伐,皆伐后要及时更新造林,且只能造针阔混交林、经济林和竹林。
为防止水土流失,采伐县、乡道路上路下的林木时,路上留出20米、路下留出10米的护路带不准采伐。
第二十七条 依法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建立健全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和林地监测体系。未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林地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修路、建筑等活动。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报请县林业局批准,林业局应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八条 确定野生动植物禁猎采区、禁猎采期。开展林木采伐、造林、抚育等林业生产活动时,应保护好现有野生植物资源,尤其是境内零散分布的珍稀野生植物。
第二十九条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局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确定管护责任单位,设立古树名木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和管护责任单位。林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不准擅自采伐、移植、买卖古树名木,不准对古树名木的树干、树皮进行剥削、刻划和折枝等损坏行为。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报林业局处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打防结合,加大执法力度,森林公安等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毁林案件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大力发展林木种苗、花卉、药材、林果、木竹加工、林副产品加工、林化产品加工、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业等,切实促进林区发展、林业增效、林农增收、财源增长。
第三十二条 积极培育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的木竹精深加工企业,逐步取消、取缔淘汰粗加工小作坊加工厂,在技术含量、规模产业、科学管理、产品营销上要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实现规模经营,打造木竹精深加工品牌,发展林业龙头企业,加快特色林业产业化发展。
第五章 保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领导机构,对森林资源保护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实行领导负责制。
以县林业局为主体,县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局、农办、财政局、旅游局、环保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国土局、监察局、住建局、城管局、教育局、文广新局、农业局、电视台等相关单位、各乡镇政府和国有林场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及时给有关单位下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责任通知书,确保全县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以下部门单位要统筹协调,各司其职。
(一)县政府办负责审核把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管理工作的各类文件,牵头督促保护发展工作、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及各个部门工作的协调配合,督促乡镇(场)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任务。
(二)林业部门抓好林业发展的统筹规划、资源林政管理、林业科技推广、林业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加强工程技术管理,森林资源保护实施的规划设计、技术服务、检查验收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县城林木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
(四)公路交通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两旁的绿化。
(五)水利部门负责江河干堤、水库、山塘、水电站的绿化和水资源保护及监督管理。
(六)环保部门负责做好各个厂矿企业开采区的生态保护和造林绿化的监督管理。
(七)旅游部门负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的造林绿化建设工作。
(八)财政部门负责森林资源的资金预算、筹集、监督、审计和管理。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林业重点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工作。
(十)国土部门负责土地资源、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资源的监督管理。
(十二)教育部门负责在全县各类中小学中创建园林式学校,抓好生态保护意识教育和校园绿化。
(十三)文广新局负责森林文艺作品的创作及森林文化的推介。
(十四)监察部门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的保护、采伐、开发、利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抓好小城镇绿化、农村四旁绿化和所辖山林造林及封山管护。
(十六)电视台负责宣传资源保护、生态建设及造林绿化成果,营造全社会爱林、护林、造林的良好局面。
(十七)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开展各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大要案查处情况发布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大事项约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森林资源保护义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提拔重用、不调动、降职、就地免职等处分处罚。
公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打击因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山林权属纠纷、林权流转引起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切实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维护林区安定。
对毁阔叶林造林等行为,要加大处罚和打击力度,构成刑事犯罪的,森林公安必须依法从严查处,不得以罚代刑。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资源保护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法制办、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来源:双牌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