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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密县公益林管护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13点击率:196

  波密县公益林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落实波密县“生态立县、生态强县”的发展战略,提高公益林管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西藏自治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林芝市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结合波密县实际,制定《波密县公益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波密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林业项目建设、管理、植树造林等活动,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认定,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四条? 波密县人民政府将公益林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政府工作重要考核内容,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益林管护包括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林业项目建设(包括分布在各乡镇的管护站点,监测、观测站点,瞭望塔,留宿点等站房及林业造林项目的后期管护,包括已验收的造林项目地块)、公益林面积调整及各类林地使用审批等内容。

  第六条? 公益林中的宜林地、疏林地应当结合实际严格保护,积极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林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

  第七条? 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益林管护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坚持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森林生态效益提高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九条? 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方针。

  第十条? 各乡(镇)公益林管护人员与县林草局签订管护合同,依据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履行公益林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 县林草局为公益林主管单位,以乡(镇)为单位固定管护任务与职责。各乡(镇)为公益林责任单位,并实行乡(镇)政府领导责任制。各村可实行专人管护、集体管护、专人管护和集体管护相结合等方式。乡(镇)在公开透明、合理安排的原则下,结合地形地貌、管护面积、交通条件、火险等级、难易程度和群众意愿,采取适当的管护模式,各乡(镇)在拟定管护方案后报县林草局审批,审核通过后应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责任区域划分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因地制宜,结合县情、乡情、村情,以村为单位,划分村级管护责任区,依山形地势、河流、沟系、道路、林班、小班界线等合理细分管护责任区。没有明显地物标志的山脊,根据乡(镇)领导、当地村民的意见,合理划分责任区范围界线,为公益林管护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各乡(镇)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护人员工作职责,监督和管理好本乡(镇)护林队伍。

  第十四条? 实施补偿范围。全县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为5931508.5亩,其中:玉许乡193913.5740亩,倾多镇245640.0255亩,松宗镇448812.1620亩,多吉乡419704.8855亩,玉普乡585515.5440亩,扎木镇662703.9165亩,古乡725613.1740亩,康玉乡475202.0565亩,易贡乡1154723.8330亩,八盖乡955321.1190亩,易贡茶场64358.2100亩。

  第十五条? 补偿标准

  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资源林政管理处关于调整2019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标准的通知》,每年每亩补助资金5元。结合波密县各乡(镇)人口密度、山形地势等因素及林草工作实际情况,将各乡(镇)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标准确定如下;玉许乡:7.05元、倾多镇:5.53元、松宗镇:3.23元、多吉乡:5.14元、玉普乡:3.74元、扎木镇:5.41元、古乡:3.51元、康玉乡:4.55元、易贡乡:4.05元、八盖乡:3.40元、易贡茶场:3.35元。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林草局负责全县公益林管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公益林专业管护队伍组建工作的通知》(藏林字〔2015〕6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波密县第一批公益林专业管护队伍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波政办发〔2015〕25号)文件,在全县除康玉乡外9个乡镇设立公益林专业管护队,共9支49人,工资由自治区林业厅统一安排;根据全县重点公益林的建设规模和分布情况,在全县招聘县级监护员80人,不再设乡级监护员和村级监护员;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人员全部为管护员,管护人员统一名称为“公益林管护员”。

  (一)县级监护员分类。在全县招聘县级监护员80人,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直接管理,主要为各检查站、驾驶员、行政辅助、水泵队、防火突击队和工勤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各检查站、驾驶员、行政辅助工作人员为一级监护员,招聘名额最高不超过50人;水泵队、防火突击队工作人员为二级监护员,招聘名额最高不超过20人;工勤工作人员为三级监护员,招聘名额最高不超过10人。

  (二)县级监护员工资标准。一级县级监护员每月基础工资3500元,二级县级监护员每月基础工资2500元,三级县级监护员每月基础工资1500元;依据个人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在基础工资上最高再增加500元/人/月;工作年限,工作每满1年增加工资80元/人/月;再以考勤为考核标准,在基础工资上最高再增加500元/人/月。

  (三)县级监护员保险。根据《劳动法》和《保险法》规定,为所有县级监护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700元/人/年,合计56000元。

  (四)县级监护员工资节余。对县级监护员工资节余部分(包括:县级监护员招聘名额不满、辞退、开除、违纪扣除工资等情况造成的工资节余),每年年底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全部兑现给各乡镇,由各乡镇再依据本《办法》兑现给各村管护人员。

  第十八条? 各乡(镇)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直接责任,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县林草局可对各乡(镇)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和建议,如仍对本《办法》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到位产生严重后果的,可追究相关乡(镇)管护责任。

  各乡(镇)公益林专业管护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林草局监督;县级监护员的管理参照县林草局各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益林管护必须每年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与各户层层签订波密县生态建设和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县林草局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公益林管护A合同》,县林草局与各公益林专业管护队签订《波密县公益林专业管护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与各户签订《公益林管护B合同》,划定管护范围、职责、任务等事项,合同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明确奖惩制度和细则。

  第二十条? 公益林专业管护队、县级监护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按年度签订。

  第二十一条? 县林草局每年对乡(镇)公益林管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管护成效、制度建设、档案管理以及责任书和合同执行等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各村公益林管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日常巡护记录、各村管护人员日常考勤情况、考核奖惩以及责任书和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县林草局负责县级监护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林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波密县公益林管护办法》等;

  (二)森林防火相关知识、技能;

  (三)林业有害生物检测常识;

  (四)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常识;

  (五)其他需要掌握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 资金监督管理

  (一)县林草局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支出数额和批准的公共管护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得随意调整;

  (二)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档案管理、巡护检查等日常工作。按季度及时兑现管护资金,各乡(镇)在兑现管护资金前,应分别将本乡(镇)年度享受人员名单、银行卡号等信息上报县林草局审核备案。如有变更需调整的,由县林草局统一进行调整(需变更调整的,在本季度不做调整,在下一季度进行统一调整);

  (三)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村委会应将发放管护资金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管护情况由县林草局统一考核。对符合要求、完成任务的管护人员,县林草局要及时按规定兑现管护费;

  (四)资金兑现要严格按照《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范围、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套用、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

  (五)县林草局应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账凭证有效性、合法性的审核把关,确保支出的规范性和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六)各乡(镇)、村应按照国家和区、市及本《办法》约定规定对波密县的重点公益林严格管理;

  (七)县林草局应加强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上级财政、林草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关于合法采伐林木的相关规定:

  (一)波密县境内的所有森林资源均为国家所有,属国有资源;

  (二)薪炭材、群众自用材的采伐根据上级下拨的指标,由县林草局根据我县林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林芝市薪碳材管理制度》执行。

  (三)获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林区合法施工项目,因建设需要采伐的木材均为国有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1)采伐的木材胸径在8厘米(含8厘米)以上的可利用木材运至县林草局指定地点进行加工处理,列入波密县年度自用材采伐计划内;

  (2)胸径在8厘米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及村委会组织群众收集后作为薪炭材使用,所收集的薪炭材方量计算在该乡(镇)、村当年的薪炭材采伐指标中;

  (3)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移栽;

  以上(1)(2)(3)所涉及的运输、装车、御车、移栽等费用由项目方承担。

  第三章? 职责

  第二十五条? 管护人员主要履行“八防”职责:

  (一)防火患。及时制止林区内非法用火,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处置并及时上报;

  (二)防病虫。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林木枯死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时上报;

  (三)防盗伐。发现非法砍柴、乱砍滥伐等行为,及时制止、保护现场并上报;

  (四)防盗猎。发现乱捕、偷猎野生动物等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五)防盗挖。发现盗挖珍稀野生植物、乱采滥挖等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六)防偷运。发现非法运输木材车辆、非法窝藏木材及装有木材的车辆,及时上报;

  (七)防占地。发现非法占用林地、林区内未经许可非法施工作业等行为,及时上报;

  (八)防破坏。发现非法开垦、采石、采砂、挖土、修路等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管护人员要认真履行“八防”职责,及时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林草局报告管护情况,并协助森林公安和林政执法人员做好有关林草案件的查处和林草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监护员、专业管护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合同规定及县、乡(镇)制定的相关制度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并定期向县林草局报告管护情况;

  (二)履行“八抓”职责:抓监督,对管护人员“八防”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抓指导,对管护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同时加强自身业务技能;抓巡查,对管护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填写巡查日志,同时做好野生动物肇事损失情况的记录;抓管理,协助县林草局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抓宣传,协助做好林草法律法规及林草惠农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抓考核,对管护区域内管护员履职尽责情况提出考核奖惩建议;抓站点,具体做好管护站日常工作、加强业务技能学习;抓安全,协助维护林区安全、提高群众护林防火意识;

  (三)积极主动配合落实公益林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管护措施等工作;

  (四)积极配合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及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查处;

  (五)负责保护区、湿地公园、旅游风景区的管理,及时制止并向波密县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在各类公园、保护区内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破坏行为。

  第四章? 选聘及解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 县级监护员、公益林专业管护队员选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口;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如工作能力突出、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

  (三)具有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够掌握相关林草知识;

  (四)熟悉管护责任区“三情”(村情、山情、民情);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敢抓敢管;

  (六)热爱林业工作,熟悉林业相关知识,责任心强,能稳定从事护林工作;

  (七)能够服从组织领导和工作安排;

  (八)党(团)员、退伍军人、公益性岗位、从事过护林工作且表现突出的人员优先聘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监护员、专业管护队员聘用程序:

  (一)具备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的个人可向当地乡(镇)、村或县林草局提出申请;

  (二)县林草局组织开展文化水平考试;

  (三)县林草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面试,并向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了解本人具体情况,审核通过后签订聘用合同予以聘用。

  第二十九条? 公益林管护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班子参照以下三点意见上报县林草局:

  (一)公益林管护员为具有本县农业户口,且在当地乡(镇)、村居住一年以上的群众(不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

  (二)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体时间以上报名单之日起计算;

  (三)本村被聘用为县级监护员、专业管护队员的即可享受公益林管护员管护补助。?

  第三十条? 县级监护员、专业管护队员解聘情形: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不履行职责的;

  (二)在其管护区或波密县其他辖区内有乱捕滥猎、乱砍滥伐、私设带锯、非法加工经营木材、偷运木材、非法窝藏木材、盗挖珍稀野生植物、乱圈乱占、毁林开荒、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林地的、破坏森林资源等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所管护区域内发生人为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危害严重的;

  (四)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无故旷工,连续7天或一年内累计15天以上的;一年内无故旷工达3次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林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资金兑现流程

  第三十一条? 资金到位后,县林草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分配方案,制作具体分配方案,提交县政府同意后,由各乡(镇)财务部门按照分配方案,将公益林管护员管护补助拨付至管护人员银行卡中。

  第三十二条? 兑现管护补助前,各乡(镇)需在乡(镇)、村公开栏上对兑现标准及金额进行公示,若七天内无异议,则予以兑现。资金兑现后,应在乡(镇)、村务公开栏上公示资金兑现情况。??

  第六章?? 资金兑现

  第三十三条? 公益林管护资金由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

  第三十四条? 全县管护面积为5931508.5亩,全县每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金额总计31840200元。

  第三十五条? 波密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对象为公益林管护员、公益林专业管护队、县级监护员。

  第三十六条? 重点公益林管护资金分为县级监护员和公益林管护员管护补助两部分,其中县级监护员工资年工资4704000元,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6000元,公共管护1032000元,公益林专业管护站运行经费1090800元,公益林管护员管护补助24957400元。县级监护员工资根据考勤结果按月进行发放;公益林管护员管护补助资金每季度兑现一次,由各乡(镇)财务部门按照分配方案将资金发放至各管护人员银行卡中。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凡在公益林管护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况:

  (一)人为引发森林火灾的;

  (二)林区违规违法作业、违规野外用火;

  (三)乱捕滥猎、盗挖或毁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

  (四)乱砍滥伐、私设带锯、非法加工经营木材、窝藏木材、自用材非法流入市场、偷运或强行闯关冲卡运输木材(包括柴禾)、购买无合法来源木材、聚集非法运输木材车辆、跨县非法经营木材的;

  (五)非法占用林地、乱圈乱占、毁林开荒、破坏林地的;

  (六)造林项目验收不合格,造林项目后期管护不到位的;

  (七)对林草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不支持、蓄意阻挠施工,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不到位的;

  对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个人或集体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三十八条 因管护界线不明确,落实管护责任不到位,发生涉林事(案)件的。

  若因乡(镇)管护界线不明确落实责任不到位,发生涉林事(案)件的,对涉事(案)的两个乡(镇)在年终考评的林草分值中酌情扣分;

  若因村与村管护界线不明确落实责任不到位,发生涉林事(案)件的,扣除所涉及村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15%-50%,同时扣除所涉及村当日管护人员所在户当月管护资金的全部资金;

  若发生涉林事(案)件,无法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对所涉及的村集体扣除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15%-50%。

  第三十九条 对涉事(案)人员(户)及村集体的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达到林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发生第一次,扣除涉事人员所在村全村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15%;发生第二次,扣除涉事(案)人员所在村全村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30%;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扣除涉事(案)人员所在村全村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60%。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的,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发生第一次,扣除涉事(案)人员所在村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25%;发生第二次,扣除涉事(案)人员所在村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50%;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扣除涉事(案)人员所在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全部资金。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的,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发生第一次,扣除涉事(案)人员所在村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50%;发生第二次以上(含二次),扣除涉事(案)人员所在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全部资金。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的,凡是达到立案(包括林政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标准以上的涉事(案)人员,均扣除所在户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全部资金,同时在县生态警示教育基地根据涉事(案)人员造成的森林损害程度划分责任区,由涉事(案)人员进行补植复绿。达到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根据人民法院对涉案人员判决的刑期,扣除涉案人员刑期内所在户全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刑满释放后,按司法程序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林草局,林草局按程序酌情恢复发放。

  第四十条 对发生森林火灾的处理

  (一)发生森林火灾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的,扣除所在村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50%;

  (二)发生森林火灾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的,扣除所在村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全部资金,该村在年终森防工作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由于项目施工用火不慎发生森林火灾的,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同时根据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依据《森林法》及森林防火协议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辖区内发生林业案件,当天村管护人员发现后不处理或不及时上报的,扣除当天管护人员当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全部资金;

  第四十二条 各村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管护人员进行巡山,严禁组织老弱病残等人员巡山或扑救火灾,如若发现扣除管护人员当天补助的全部资金;严禁替岗,一经发现扣除当天管护人员及代替人员当月补助的全部资金。

  第四十三条 任何个人及集体,不得焚烧农作物秸秆,一经发现,第一次扣除焚烧点所在村集体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20%,第二次扣除50%,第三次(含三次)以上扣除全额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个人第一次扣除该户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50%,第二次(含两次)以上扣除全部生态效益补偿金;因焚烧引发森林火灾的扣除所在村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全部资金。

  凡达到三次(含本数)以上的,追究乡(镇)管护责任,扣减该乡(镇)本年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1%-10%。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对县林草局配发的森防器材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备勤,损坏的器材由责任单位自行组织维修。对不及时维修、保养、备勤,在发生火灾时贻误战机、救援不力的,纳入年终考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县林草局开展的林草项目和林草工作不积极支持、配合,验收不达标的个人和集体,对林草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不支持、蓄意阻挠施工,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不到位的个人或集体,达到立案标准的,追究乡(镇)管护责任,扣减该乡(镇)本年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1%-10%;扣除相应集体一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15%-60%;扣除当事人所在户一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全部资金。

  第四十六条? 扣减的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作为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对在公益林管护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将本办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扣减资金

  作为奖励资金使用。

  第四十八条? 为加强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管护工作的监管,县林草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12119、0894—5423000,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电话举报破坏森林和草原资源的行为。同时,举报线索一经核实,林政、行政案件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刑事案件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凡是在执行原《波密县公益林管护办法》过程中受理的林业案件中扣减的管护补助资金,不做任何清退。

  第五十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中因无法分配所结余的资金全部纳入国库。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波密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下发之日期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原《波密县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波政发〔2017〕35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波密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