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山上一块“荒地”无人耕种,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一对老夫妇便在地里种下果树。不承想,这块地是有人承包的,他们被土地租用人起诉到富民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双方仍僵持不下。最近,法院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顺利执结了这起案件。
案情 “荒地”种树起纠纷
这块引发纠纷的“荒地”位于富民县罗免镇一个山头上,目前地里种有40余棵果树,这些都是王某和妻子在2018年种下的。
“王某夫妇看到山上这块地无人栽种,以为是无权属荒地,就开垦出来开始种树。”富民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张云晋介绍。
然而,早在1998年,屠某就与罗免镇罗免村委会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下了这块土地,租期为40年。
2018年,屠某发现自己租用的这块土地里不知何时被种上了果树和玉米等作物,就找到王某夫妇。双方协商未果,屠某将王某夫妇起诉至法院。
案件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王某夫妇停止对屠某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不得在该片土地上栽种任何农作物及树木。可判决生效后,王某夫妇并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2023年,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站在都能接受的立场 让双方利益最大化
张云晋介绍,按照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王某夫妇要将土地腾出来给申请执行人屠某管理和使用,但因王某夫妇年纪都很大了,如果让他们自己移栽很费劲,且老两口没有其他土地移植这些果树,当时案件执行陷入瓶颈。
为保障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站在双方都能接受的立场,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说和释法说理。
“沟通了好几次后,我们召集双方到现场对果树进行清点,组织进行调解。当时,申请执行人坚持让被执行人把果树腾出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给双方做了两个多小时的工作。”张云晋说。
最终,被执行人王某夫妇自愿放弃土地上果树的所有权,愿意立即退出;屠某对王某栽种的果树进行一次性补偿后,取得了这些果树的所有权。
释法 以合法有效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
王某夫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吗?为何他们种下的树会被要求腾挪呢?
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珠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因此,生活实践中,没有无权属的土地。根据前述法条规定,该案例中的土地权属应为农民集体所有,屠某以合法有效方式从村委会处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王某夫妇在案涉土地上的种植行为属于对屠某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夫妇移除所有种植物是合理合法的。
律师提醒,不要随意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建造、种植,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果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他人无故占用,可请求村委会、乡(镇)政府等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赔偿损失。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