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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04-20点击率:184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为科学规划林下经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重点解决林下经济在哪里发展、发展什么、怎么发展以及怎么保障的问题

  ◆政府应当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

  ◆林下经济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补种毁坏树木和罚款

  4月15日,楚雄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3月24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26条,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专门立法,也是全国首部林下经济地方民族立法。《条例》的施行将为楚雄州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引导和规范林下经济,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发展林下经济应当优先利用商品林地

  《条例》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推进乡村振兴为宗旨,紧紧围绕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对林下经济发展原则、林下经济用地、林下经济模式、产业发展导向、用地保障、扶持政策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为科学规划林下经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发展林下经济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科技引领、适度发展的原则。

  《条例》结合实际,对楚雄州林下经济四大模式及其林下经济活动作了罗列式规定,重点解决了林下经济在哪里发展、发展什么、怎么发展以及怎么保障四大问题,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条例》明确发展林下经济使用林地的具体类型,规定了发展林下经济应当优先利用商品林地。

  禁止利用六类林地开展林下种植养殖

  《条例》禁止利用六类林地开展林下种植养殖:(一)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二)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的林地;(三)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四)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五)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以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开展林下种植、养殖的其他林地。

  《条例》明确了限制利用的4类林地: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地、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以及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范围内,可以依法依规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活动。

  《条例》明确,发展林下经济,应当遵守9个方面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森林类别;不得导致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降低;不得造成水土流失;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不得影响珍贵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得种植、养殖有害物种;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种植、养殖、林下采集、森林景观利用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发展四大模式的林下经济

  《条例》明确鼓励发展林下种植、林下生态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四大模式的林下经济。林下种植:发展中(彝)药材、食(药)用菌、经济林、蔬菜、花卉、饲草等林下种植。林下生态养殖:发展猪、牛、羊、鸡、鸭、鹅、蜂等林下生态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采集和加工野果、野菜、野生菌等林下产品。森林景观利用:发展森林游览观光、森林康养、森林人家、林家乐、农家乐等森林景观利用。

  《条例》明确,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调查野生道地药材、本地特色食(药)用菌等珍贵野生林下资源分布和储量,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物种灭绝。禁止灭绝性采集、采挖野生道地药材和名贵药材;禁止采集和销售未成熟和过熟的松露(块菌)、松茸等珍贵野生食(药)用菌。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公益林、采种母树林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割树脂、剥树皮、采松花粉。禁止采挖和买卖林下腐殖土。

  《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负面清单;加快林下经济市场主体培育;加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加强林下经济市场建设;加强林下经济线上营销平台建设;加强林下经济产品品牌打造;加强林下经济科技支撑;加强林下经济人才支撑。

  《条例》明确,林下经济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楚雄州林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山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