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红树林、非法开采海砂、非法侵占海域……“两高”发布海洋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毁坏红树林林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基本案情
2016年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虚构其合作开发码头项目,骗取他人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许某,许某告知其码头项目需要大量土石方填海。杨某某和许某签订协议。后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广西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当时其承包港口区某安置房工程弃土运输。杨某某以防城港某置业公司名义与广西某建筑公司邓某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在明知占用红树林地需要办理林地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况下,杨某某、邓某某雇佣工程车从某安置房工程处装运弃土到许某指定的所谓码头项目海域填放,造成沿海湿地0.877公顷红树林林地被毁
检察履职
2021年10月21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就上级院移送的防城港市某村存在工程土石方非法填海造成沿海湿地红树林死亡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港口区检察院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在提前介入阶段引导收集公益损害证据,针对红树林具体被损坏株数无法调查清楚的问题,向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中国生态学学会红树林生态专业委员会、广西红树林资源保护评审委员会征询专家意见,明确案涉区域属于红树林林地,破坏红树林周围生态环境也要一并纳入修复。
2022年4月1日,港口区检察院依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本案中存在案涉区域红树林植被及生长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急需修复,但案件侦办、审查、诉讼导致无法及时修复的现实冲突,港口区自然资源局积极履职进行统一修复并已逐渐恢复案涉区域红树林生态环境。港口区检察院根据修复红树林地支付的资金请求判令侵权人依法连带承担清除污染产生的清运土石方费用、修复生态产生的补种红树林费用,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
本案由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认为,三被告在无林地、用海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导致大量红树林林地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许某、杨某某、邓某某连带赔偿清除被毁红树林地污染产生的清运土方费用、补种红树林费用173.5万元,并在防城港市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南方沿海地区经济建设发展,土石方工程施工填埋红树林湿地造成红树林大面积死亡情形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从修复受损红树林湿地环境的根本目的出发,采纳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专家意见,合理认定补种株数,充分考虑红树林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合理确定修复范围和修复内容,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既契合红树林湿地保护的特殊性,又考虑到刑事被告人实际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共同督促实施,促进了红树林的及时有效修复。
打击非法采矿应同步追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渤海北部辽东湾某海域海底沉积物以沙、砾砂、砂砾为主,是优质海砂资源地。何某、梁某雇佣朱某改装船舶,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海域进行非法采砂,后至滨州港海域出售时被海警当场查获。海砂经鉴定测量称重为7821.51吨,另有过驳的2000吨去向不明,盗采行为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履职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何某、梁某、朱某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于2021年3月1日立案。该院委托山东海洋资源环境司法鉴定中心对海洋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进行鉴定。2022年5月9日,无棣县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何某、梁某、朱某提起公诉。经依法公告后,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何某、梁某、朱某采取增殖放流等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的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如不能修复,应赔偿矿产资源损失108.0366万元,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费用12.4352万元;判令被告何某、梁某、朱某支付鉴定费用8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无棣县检察院认为法院未认定2000吨去向不明海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启动二审程序,并与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派员出席二审庭审。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无棣县检察院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提供咨询等方式支持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工作。
法院裁判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何某、梁某、朱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非法采矿的行为致使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判决被告人何某、梁某、朱某犯非法采矿罪并判处相应刑罚,没收违法所得;何某、梁某、朱某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及鉴定费106.4718万元。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调查并主持调解,由何某、梁某、朱某赔偿案涉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28.4718万元,除一审期间已缴纳的106.4718万元之外,剩余款项分期缴纳。二审法院经公告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截至2023年12月,已执行到位118万元。
典型意义
非法开采海砂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更对海底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法院在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代价。本案判决后,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并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因不适宜在原地直接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案涉法院、检察院依托建立的涉海洋保护联动机制,启动在渤海近海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区用已执行到位的相关案款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替代修复方式,使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有助于维护渤海海域生物多样性。
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
海域使用权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2011年~2017年,刘某某、柯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浙江省宁波市某海域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向海域倾倒渣土、泥浆等建筑垃圾,非法倾倒垃圾侵占海域面积逐年扩大,至案发时,海域侵占面积达7.8964公顷,遗留在海域的垃圾逾70万立方米。其间,行政机关于2014年向第三人核发上述海域使用权证,但刘某某、柯某某非法圈占海域行为造成合法使用权人一直未能实际使用该海域,影响政府工程整体开发。
检察履职
2020年3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刘某某、柯某某擅自圈占海域用作垃圾消纳场所向海洋倾倒大量建筑垃圾,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海域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海域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10月16日,鄞州区检察院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海域监管职责,及时追究刘某某、柯某某破坏海洋资源行政责任,责令退还侵占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没收违法所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回复称,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属于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应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负责,拒绝履行海域监管职责。
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经反复论证认为,刘某某、柯某某非法设立垃圾消纳场所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并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事实上已经形成对海域的长期侵占,属于侵害国家海域资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海域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所有侵害海域资源的行为履行海域监管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持续存在。2021年10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怠于履行海域侵占监管职责的行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11月16日就海域被违法侵占的事实进行了现场勘查。2022年5月19日,宁波海事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某、柯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2022年8月3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宁波海事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已经履行海域使用监管职责,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故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职,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主管部门仍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行政公益诉讼。本案进入诉讼程序,有效督促了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海域监管职责,对侵害海域资源、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补足行政执法短板,实现督促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
来源:i自然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