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法占用农用地 涉案人被判刑 还须修复被破坏土地
6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春天以来,被告人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将其承包的位于沂源县某村的林地平整并铺设沥青铣刨料,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存放建筑设备等。经鉴定,宋某某铺设沥青铣刨料面积20.28亩,占用林地面积20.23亩,林地保护等级为IV级。检察机关以宋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生态环境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非法占用农用地区域的生态环境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令宋某某于2023年3月31日前根据《沂源县某村损毁土地生态修复工程设计》的方案对被破坏的农用地进行生态修复;若不如期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115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林地是依法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保证林地专门用途,对于有效保护地上原有植被,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的生态功能,至关重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的同时,判令其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修复,彰显了依法严惩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筑牢绿色生态屏障的坚定立场。
来源:中国山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