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