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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9-23点击率:403

  各乡(镇)、各县级相关部门: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炉霍县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办法的宣传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炉霍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15日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办法》

  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一要明确我国林业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主要任务,即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二要全面了解保护对象,在我国,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三要正确认识与合理运用保护手段,依据林业政策和林业法律法视制度采取保护措施。四要对保护重心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疑难问题采取专项行动,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法律制度

  1、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物权法》第48 条、《森林法》第3条都有相关规定。

  2、根据《民法通则》和《森林法》的规定,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林木;在以承包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和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林木,按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部分;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

  3、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1、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或者集体:2、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集体、个人;3、林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或者集体;4、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公民个人没有林地的所有权,但可以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5、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集体以合法形式(如联营、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集体所有的林地由国有林业单位使用,该单位没有所有权,但依法拥有使用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发展林业生产的,如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依法取得林地的使用权,但不拥有所有权。

  二、森林保护法律制度

  《森林法》第 1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 21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教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 23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白移动或者损坏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 25条规定:“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其中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毁林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在幼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四)、损坏、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林业行政执法法律制度

  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四种)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程序法如《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

  (3)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与上位法不抵触和授权的范围内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林业行政处罚。

  2.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三种)

  (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级林业局)是林业行政处罚的最主要主体。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依照森林法第20条的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森林公安机关代行《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

  (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机关等。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

  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现行有效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及组织。

  4. 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林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

  1、警告

  警告属申械法一般适用情节轻微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其目的是通过申械,防止其继续或重新违法。警告适用单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如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都设定了警告处罚。

  2、罚款

  罚款只能有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罚款,但在使用时必须注意是单处还是并处,我国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中。单处罚款并不多见。主要是并处。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一般来说,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是有区别的,前指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或者是实施违法行为获取的利润,不包括本属于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财务工具、用具和物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只能没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非法财物。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即使行政相对人利用非法财物实施了违法行为,也不能随意没收,如汽车驾驶员实施了运输无证木材的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没收其汽车。二是对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法上缴国库或通过法定方式加以处理。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6)行政拘留。

  除上述种类之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如《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责令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有以下几种形式:

  1、当事人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当事人不服从林业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做出最后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复议裁决,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和判决。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但又拒不履行处罚法决定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自行执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炉霍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