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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公益林、天然林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10-17点击率:270

  为加强河池市金城江区公益林、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森林生态安全,确保公益林、天然林管护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全区范围内全部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自治区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主要任务:

  (一)在公益林区域、天然林区域内严禁从事野外用火活动,严防森林火灾,加强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对森林火灾做到早发现、早扑救,尽力控制公益林、天然林森林火灾受害率小于0.01‰。

  (二)加强公益林、天然林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

  (三)在公益林区域、天然林区域内禁止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焚烧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破坏公益林、天然林行为;不得砍柴、放牧、狩猎。发现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禁止非法占用公益林地、天然林地,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天然林地。

  (五)提高公益林管护合同和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协议的签订率,增强群众主动参与保护公益林、天然林的意识。

  (六)逐步扩大设立公益林、天然林标牌,增强全民保护公益林天然林意识。

  第三条经审批同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然林资源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收入。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天然林要进行核减变更。

  (一)项目建设占用,造成天然商品林损失的;

  (二)洪水、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天然商品林损失的;

  (三)采伐更新种植人工林导致天然商品林损失的。

  第五条严格落实公益林动态调整,规范公益林动态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自治区级公益林的调出补进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益林动态调整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六条对已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和已签订天然林管护协议的小班地块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制度,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公益林、天然林的检查验收,并根据上一年度检查结果拟定当年管护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银行转账向权利人账户兑付管护补助,每年12月底前当年补助资金兑付总额不低于90%。

  第七条建立健全公益林、天然林档案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要规范化。

  第八条加强对公益林、天然林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培训,提高公益林、天然林管理人员管理水平。

  第九条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拨付的公益林专项资金和天然林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资金兑付资金,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河池市金城江区林业局负责解释、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来源: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