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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法院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王某某、李某某盗伐林木案
发布日期:2026-08-14点击率:172

  来源:大众网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王某某经营的某清洁公司与某镇政府签订森林抚育项目施工合同,该项目文件及林业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禁止砍伐树木。后王某某将案涉项目转包给李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某同意李某某在森林抚育过程中砍伐树木,并约定用砍伐的树木、树枝等材料抵作施工费用。2024年10月初,李某某带领工人砍伐树木时被村民举报。经评估认定,被盗伐的452株侧柏树价值34335元;盗伐林木致林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7800元;治理区造林工程施工费为17.8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王某某、李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王某某、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单处罚金五千元;自行恢复侧柏904棵,并保证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不低于80%,如不能自行恢复,支付造林工程施工费178800元;支付盗伐林木致林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7800元;在济南市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条规定“国家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七百零四条规定“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采伐许可制度,严格控制采伐强度,保障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的生态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本案在送达裁判文书的同时首次附送“绿色寄语”,希望被告人在接受刑罚、执行判决的过程中,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深刻反思、真诚悔罪,摒弃侥幸心理,树立尊重自然、敬畏法律的基本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