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凯诺律所建所九周年...
山西运城夏县当事人,凯诺拆迁律...
海南三亚当事人,凯诺行政律师已...
河北张家口涿鹿县当事人,凯诺土...
广西百色平果市当事人,凯诺律师...
廊坊霸州胜芳当事人,凯诺律师已...
淄博博山区白塔镇当事人,凯诺行...
山东济宁市微山县当事人,凯诺土...
儋州峨蔓镇当事人,凯诺土地律师...
河南开封金茂广场当事人,凯诺行...四川环境资源审判十周年
典型案例
(2016-2026)
目 录
1.宜宾某水力发电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2.白某碧失火案
3.陈某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4.童某胜、杨某污染环境案
5.公益诉讼起诉人荣县人民检察院诉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怠于履行土地行政监管职责案
6.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7.赵某强、辛某宝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8.杨某平等六人非法采矿案
9.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张某等十二户农户诉某运输公司、李某、罗某、某盐矿、某保险公司等盐卤水泄漏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11.张某明等五人盗掘古墓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12.康定某水泥公司、康定市某村民委员会及孟某安等八人非法采矿案
13.李某华等十一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4.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诉阿坝县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
15.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诉某矿业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
16.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镇协和社区四个居民小组与李某洪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17.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18.荥经县某水电站诉四川省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19.某养殖合作社、张某伦污染环境案
20.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诉某生物科技公司、赖某伟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近日,甘孜州3个案例,入选四川环境资源审判十周年典型案例。这是甘孜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司法之力守护生态环境的又一重要成果。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雅砻江上的牙根梯级水电站由雅砻江某水电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现处于项目预可研阶段,水电站及其辅助工程(公路等)尚未开工建设。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认为,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音译)附近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当今世界上残存最大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唯一还有自然繁衍能力的种群。牙根梯级水电站即将修建,根据五小叶槭雅江种群的分布区海拔高度和水电站水位高度对比数值,牙根梯级水电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设将直接威胁到五小叶槭的生存,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直接威胁,遂提起本案预防性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鉴于五小叶槭在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的等级及案涉牙根梯级水电站建成后可能存在对案涉地五小叶槭原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牙根梯级水电站现处在项目预可研阶段,故判决雅砻江某水电公司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牙根梯级水电站项目预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针对珍稀野生植物的预防性公益诉讼。长江上游是我国水能资源蕴藏丰富的地区,也是自然环境良好、生物物种丰富、地质条件脆弱的生态功能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将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水电规划开发的全过程,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充分尊重五小叶槭的生存环境,成功避免了环境安全与效益价值的冲突。同时,五小叶槭虽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已将其评估为“极度濒危”、列入红色名录,人民法院判令雅砻江某水电公司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五小叶槭生存环境,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和担当。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并入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康定某水泥公司、康定市某村委会及孟某安等八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康定某水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为解决公司生产原材料紧缺困难,在明知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时任康定市某村委会主任孟某安协商,达成向同样不具备采矿许可资格的某村收购石灰石的意向,并分别于2019年3月至8月、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在某村非法采挖石灰石1196042.82吨,价值21528770.76元,造成案发地多处大面积原始植被毁损。康定市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某水泥公司、某村委会及孟某安等八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水泥公司和某村委会及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挖采石灰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单位与八被告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罚金履行能力及主动到案、认罪认罚情节,分别判处某水泥公司、某村委会罚金200万元、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分别判处八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5年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8万元至5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青藏高原各类自然资源丰富,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守国家生态安全边界。本案案发地甘孜地处青藏高原东南区域,被称为“川西高原”,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及地热温泉等其他自然资源。被告公司与当地村委会共同犯非法采矿罪,非法采挖数量巨大,造成严重矿产资源破坏和巨大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对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当地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被告人主动到案、认罪认罚等情形,对部分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有效发挥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势。该案入选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诉某生物科技公司、赖某伟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生物科技公司、赖某伟等14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中,甘孜州林草局以某生物科技公司、赖某伟等为被申请人,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先予执行申请,请求:1.将案涉野生猕猴移交甘孜州林草局组织放归至符合要求的栖息地;2.上述放归实施费用由各被申请人先行承担。甘孜州林草局同时提交了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出具的《2023.4.1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涉案猕猴放归自然方案》,该方案明确案涉猕猴野化放归预估产生费用共计3890319.6元。案件审查期间,各被申请人均明确表示愿意主动移交登记保存中的215只猕猴,被申请人赖某伟名下资金已在刑事案件侦查中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账户内有足额可执行资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野生猕猴因人为违法犯罪行为脱离原生自然环境,其人工圈养时间越长,野外生存能力退化越严重,回归自然的存活概率越低,后续生态修复的难度和成本也将显著提升,符合“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案涉非法猎捕、交易野生猕猴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其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申请人甘孜州林草局依据法律规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各被申请人亦同意移交案涉猕猴用于生态修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针对放归实施费用,被冻结的账户内有可执行资金,具备履行能力。遂作出准予先予执行的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野生动物活体救助中适用先予执行的典型案例。区别于一般金钱给付的先予执行,野生动物活体放归具有高度时效性和紧迫性,若等待判决生效再行处置,将造成动物死亡或丧失野外生存能力的不可逆损害。人民法院确认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依法裁定将被扣押的活体猕猴先予移交实施野化放归,并扣划被冻结资金专款用于执行。判决明确了先予执行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的适用条件与执行路径,打破了诉讼程序周期与野生动物救护黄金窗口之间的僵局,有效避免了因程序延迟导致的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切实守护了生物多样性的自然根基。该案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