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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金茂广场当事人,凯诺行...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损害担责、修复优先的生态司法原则。近日,兰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刑事惩戒 + 生态修复司法治理”的模式,有力震慑破坏林业生态资源违法行为,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司法效果。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某系某农村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者,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等涉农经营活动。为扩大养殖、种植规模及方便交通,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未办理任何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心存侥幸擅自开垦、开挖林地拓宽道路,擅自改变林地原有土地用途。
该违法行为直接造成林地植被严重损坏、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损害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向我院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2.371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资源大量毁坏,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案件社会危害性、本地生态保护实际情况,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对被损毁林地开展植被恢复、生态复绿工作,并严格按照林业部门制定标准完成生态修复,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以案普法
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细化了生态资源保护、生态损害追责机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林地、农用地等生态资源,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侵权人应受到刑事处罚、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林地、森林资源是县域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并非“无人管、随意用”的私人区域。广大农户、农业合作社经营者切勿因生产便利、心存侥幸,未经审批擅自毁林开路、开垦林地、改变土地用途,看似微小的违规行为,实则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该案是兰坪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践行生态司法修复理念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中,兰坪县人民法院坚持惩罚与修复并重,摒弃“重处罚、轻修复”的传统办案模式,在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倒逼侵权主体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真正实现惩治犯罪、挽回损失、修复生态、警示教育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兰坪县人民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常态化开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持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力度,聚焦农村涉农经营领域生态违法突出问题,以典型案例释法明理,引导辖区群众自觉守牢生态保护底线,以高质量司法护航兰坪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