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省级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才有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同意权。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