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8)》(以下简称蓝皮书)披露,截至2017年6月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已经全部建成运行,涵盖了除西藏部分地市外全国所有市县征地信息,实现了省域范围内征地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统一规范。
而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于4月16日正式上线运行。社会公众可通过“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行政区划”等多个字段准确查询所需信息。
征地信息公开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
征地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被征地农民关系紧密,社会关注度高。近年来,原国土资源部按照市县及时主动公开、搭建省级统一公开平台、建立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三步走”的工作思路,持续推进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是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运行的基础上,通过数据交换对全国征地信息进行整合,实现全国征地信息有效归集、互通共享的信息系统。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因此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是确保征地信息公开取得实效的关键。据此,原国土资源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文件的要求,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用地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 、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审批前、审批后信息均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审批前调查结果和听证笔录、审批后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费支付凭证等信息都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公开征地审批前、审批后组织实施信息以及相关报批材料信息,中央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开用地批准文件。
出台上述规定,明确了公开责任,健全了工作机制,为各地扎实有效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征地信息公开渠道日益多元
近年来,除了张贴公告、广播宣传、报刊电视等传统公开载体和途径外,各地高度重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公开的服务水平。目前,原国土资源部层面,自2015年起,除涉密项目外,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依申请公开调整为主动公开,并通过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全文;市县落实责任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国土资源部门网站普遍设置《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征地信息,检索、下载、查询等服务功能也不断优化。
征地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取得突破
2016年12月,针对一些地方在征地信息网上公开中存在的栏目设置不规范、公开内容不清晰、查询获取不便捷等问题,原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在全国部署开展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工作。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建设,由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填报,实现省域范围征地信息统一对外发布的网络平台。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要求,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征地工作职责分工,分别填报各自生成的征地信息,由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发布。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支持市县政府或者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有关信息,实现了三级信息共享,避免了重复填报、资源浪费。
据介绍,该共享平台具备四大特点:
一是公开范围覆盖广泛。集合了国务院批准用地信息和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征地信息。
二是公开内容完整全面。公开的征地信息包括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一系列信息,覆盖了征地批前、批中、批后全流程。
三是公开形式直观醒目。对国务院用地批复文件发布形式进行了优化处理;对用地批复进行原文扫描上传和信息安全脱敏处理,保证了公开信息的权威性和安全性。
四是查询获取方便快捷。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优化页面设计,强化查询功能,方便群众浏览查阅;
设置“国务院批准用地”和“省级征地信息”两大类信息导引,分别提供对应征地信息;
查询人可以通过“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行政区划”“项目位置”“批准时间”等多个字段准确查询所需信息。
同时,平台还提供了32 个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的入口导引,可实现从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省级平台的直接跳转。
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表示,共享平台的上线运行是自然资源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征地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公开,促进征地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序,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来源:本文综合整理自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日报-法制网
不知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文件的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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