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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中年妇女砍杀强拆人员,法院的判决让人眼前一亮!
发布日期:2018-07-20点击率:1059

  自国家发展以来,征地拆迁便成了老百姓最为关注的头等大事,征地拆迁不仅可以改善老百姓居住环境,也可促进国家发展,但由于拆迁方为了尽早的达到拆迁的目的,在双方还没达到补偿一致的情况下就对被拆迁人实施威胁、强制拆迁,纵使老百姓利益严重受到侵害。

  不过,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当个人“私有财产”受到他人侵犯且不能及时选择“公力救济”时,通常都会选择“私立救济”,但这也导致了双方悲剧的发生。

  案情

  王马玲的母亲李克英居住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人袁某为达到拆迁的目的,多次带领拆迁人员到李克英家中,“辱骂、威胁李克英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李克英的女儿王马玲等人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王马玲家中,指使人用强力胶水将王马玲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王马玲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

  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人再次来到王马玲家,要求与应某或王马玲“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人,而5人中就有3人是未成年,出于之前所发生的种种暴力行为,王马玲便心身恐惧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袁某等人就一直在王马玲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

  王马玲的两个弟弟在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王马玲家门口保护他们家人,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在屋内的王马玲以为弟弟与拆迁公司的人打了起来,便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当场死亡。一片混乱中,其他几名拆迁人员受伤。

  随后,在王马玲家小区上百名居民联名上书有关部门,称拆迁方采取恐吓、打骂、泼粪、放火焚烧、砸玻璃等违法手段,打伤居民多人,垦请相关部门给人民群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马玲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王马玲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她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王马玲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判处王马玲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但是,江苏省高级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对王马玲作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江苏省高人级法院将案件定性为“犯故意伤害罪”,王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分析

  对于该案件,客观的来说,这个案件是具有一定里程碑的意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让人眼前一亮,充分休现了法律宽容有温度的一面。而对于某些部门以及拆迁公司应当有一个警醒,私权利不容侵犯,否则结果不会是双赢。

  不过,如果在王马玲在报警的时候,警察能够及时的赶到并制止拆迁方的违法逼迁的恶劣行为,那么这场悲剧也就不会因此而发生。

  而面对暴力拆迁,王马玲以暴制暴,致人死亡的情况,虽然,最终江苏省高院在充分考量后减轻了其罪行,但也因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血案背后,对于责任人是否应该追责?

  在征地拆迁中采取暴力、威胁、或是违反规中断水、断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非法强制闯入被征收人房屋、非法限制被征收人人身自由的,可能分别涉嫌非法入公民住宅罪以及非法拘禁罪。

  其次,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或不立案、不惩处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见到过很多类似于这样的案子,但是,被征收人在遇到各种逼迁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报警,切勿冲动,更不能拖延,否则可能就会面临很大的危机。同时,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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