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青田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票”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房票”安置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直系亲属除外)。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票”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票”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
“房票”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房屋征收安置进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青田当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房票”是征收人开具给货币安置被征收人用于优先购买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的《购房证明》(以下简称“房票”)。
第二条 “房票”适用于本办法发文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按住宅用途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直系亲属除外)。
第三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政策实施工作,县发改、财政(国税、地税)、建设、国土、教育、公安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政策实施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第四条 本办法出台后,根据需要在商住用地出让时,明确出让条件,安排足够数量的普通商品住宅,用于优先保障“房票”购房需求,具体用于“房票”购买的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同面积套型(大、中、小)数量等要求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申请情况予以确定,并同时限定最高销售备案均价;房票有效期内,同类地段的定向销售价格基本稳定。
“房票”购买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期房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可购买面积,可购买面积计算公式:以选择“房票”政策被征收货币安置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乘1.6;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乘1.4;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乘1.2;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建筑面积。根据面积最接近原则申请购买。
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房票”购房的需求小于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总量时,经县征收部门确认,房产开发企业可将剩余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推向市场。
第五条 房票购房程序
(一)提出申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在征收协议生效后30日之前向征收部门提出“房票”购房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房票”政策权利。
(二)开具“房票”
“房票”申请人按申请“房票”购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货币安置补偿款预交购房款,预交房款在领取征收补偿款的同时办理交款手续,预交房款存入指定专户。征收部门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在结算时按实计付利息。
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均根据《货币补偿协议》和《房票购房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在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货币补偿安置领款、预交房款、开具“房票”等手续。
“房票”应当载明被征收房屋基本信息、购买人姓名(同被征收人或直系亲属)、可购买面积、购买商品住宅均价、购买商品住宅地点、预交房款金额等要素。
(三)购房报名
“房票”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的房产开发企业需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根据土地出让时最高销售备案均价限定等要求确定公布每套房屋销售价(房产开发企业开盘时及开盘后6个月内一般不能降价或优惠;若有降价或优惠的,房产开发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让房票购买的房屋按房屋降价、优惠比例享受降价或优惠),并书面告知县房屋征收办。县房屋征收办接书面告知书后通知“房票”持有人一个月内到房产开发企业办理“房票”购房报名,确定购房户型、面积和价格。报名时,应当提供“房票”和预交房款凭据等材料。报名时,“房票”由房产开发企业收回,交征收部门审核注销。
(四)组织选房
“房票”选房方法:房产开发企业在“房票”购房报名登记时间截止后,按报名购买的相应户型,由公证机关监督公证,采取“两轮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每张房票限价定向销售房号。(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均作为第一批次进入选房程序,规则为先摇号产生摇号顺序号,再摇号确定购买的限价定向销售房。超过规定期限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被征收人,在第一批次选房顺序号之后以签约和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的时间依次摇号确定购买的限价定向销售房。)随机选房时征收部门和“房票”持有人代表在场见证。摇号结束后,剩余商品房由房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销售。
被征收区块仍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该区块的被征收人优先购房;
被征收区块未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该区块的被征收人可在指定的其他区块购房;
使用“房票”的购房人和其他普通购房者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五)资金结算
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对象选择房票购买期房的,“房票”持有人选定房屋后,凭“房票”、预交房款凭据、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在1个月内与房产开发企业、征收部门根据预先公布的选定房屋销售价进行房款结算,多还少补。
结算后,购房人符合房贷政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房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相关政策办理,不得另行附加条件
“房票”持有人逾期未结算房款的,视同放弃“房票”购房。
“房票”持有人放弃“房票”购房的,可按原值退回相应款项,征收部门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政策。
第六条 若被征收人购买本区块商品住宅期房的,其“房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房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票”安置购房报名登记、销售截止日。
若被征收人购买非本区块商品住宅期房的,其“房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两年,从“房票”签发之日起算。
“房票”过有效使用期限未使用的,视同放弃“房票”政策,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政策权利。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符合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新购买住房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对等部分,免征契税,新购买住房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抵免时提供领取货币补偿款凭证原件)。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入学,学校应当予以接纳。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购房合同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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