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所引起的矛盾这两年普遍成为了比较尖锐、突出的社会性问题。由于征地拆迁所涉及众多老百姓的权益,因此往往会在拆除过程中发生纠纷,这对社会、对老百姓也带来了最直接的影响。
国家信访局相关人员表示,近3年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置问题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部分省份调查表明,最近几年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
但对于上访,中央纪委信访室有关人士表示:严禁拦堵正常上访群众;提倡正常渠道实名举报;网络举报已成为纪检信访重要渠道。
以下是六种方式办理举报
1、信息反映即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通过一定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2、移送承办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
3、转交承办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交办督办即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重要的可向其交办,并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5、直接核实即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问题进行核实。
6、信访监督即对信访举报反映的一般性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中央纪委信访室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副主任张少龙接受访谈时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严禁到来访接待场所和公共场所拦截正常上访群众。
张少龙呼吁公众在行使举报权利的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
要逐级反映问题,不要越级举报。
来访当面举报的,要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去,不要干扰办公秩序。
要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不要多头反映。
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不要歪曲、捏造事实,更不能诬告、陷害他人。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相关单位
中央纪委信访室电话网络举报处副处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郭洪亮在访谈中,回答了关于“信访倒流”的问题。所谓“信访倒流”,是说反映哪一级的问题,在解决的时候往往会被返回到这一机关,有人说这是踢皮球,解决不了真正的问题。
郭洪亮对此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是遵循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一般情况下都要转到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去处理。郭洪亮说,要强调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明确规定,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被检举、控告人。反映谁或者哪一级机关的问题,解决的时候又回到被反映机关,这种问题是严格禁止出现的。
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有网友提出“如果身边发现腐败行为应该如何举报”的问题,中央纪委信访室综合信息处副处长邓集珣对此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事实、具体情节和相关证据。对违纪案件的调查也有其自身规律。比如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一些举报材料,对违纪事实的情节写得很具体、很详细,有的还附上了相关的证据,提供了其他知情人的信息,这样的举报材料对案件调查帮助非常大。另外,如果举报人能够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话就更好了。
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实名举报的成案率和查实率都要高于匿名举报。另一方面,实名举报也有利于维护举报人自身权利。
对于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同时还要征求他们的意见。
完善保护举报人法规制度
有网友提问纪委如何保护举报人,防止打击报复发生,张少龙介绍,纪检监察机关非常重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采取了以下一系列措施:
一是完善保护举报人的法规制度,细化举报保密制度;
二是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是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者人身伤害、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等,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网络举报问题更加方便快捷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监督日益成为一种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舆论监督方式。同时,也应看到,网络信息具有较为明显的不确定性,有的网络信息内容还不够真实,有的是情绪的宣泄,有的客观上造成了案件线索的泄露,给调查核实带来不利的影响。
张少龙表示,通过网络曝光违纪现象不属于法定举报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防止曝光者遭受打击报复。纪检监察机关希望公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正规渠道反映问题,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建设。
信访举报是腐败线索的重要来源,一般来说,实名举报的立案率和查实率都要高于匿名举报,为了能够更好地核查举报信息,中央纪委信访室负责人表示:提倡实名举报,并将严禁拦截正常上访群众!
31种违法上访行为后果严重:
1、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
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
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3、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
后果: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
后果: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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