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最高法: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不属于依法维权,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2018-09-13点击率:915

?

  

何厚发寻衅滋事刑事通知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最高法刑申276号

  裁判日期 :2018-05-02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 :通知

  文书性质 :驳回

  审理程序 :再审

  引用法规*摘自法院观点检索相关案例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1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9)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你因对自己及家人的拆迁安置等问题不满,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先后13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3次到北京市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走访,并曾与多人一起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哄闹,你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不属于依法维权,已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原审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当。

  本案系因你不满拆迁安置等事由引发,由你居住地的平潭县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平潭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原审对你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来源:法律一讲堂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