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法规定,农民宅基地不得买卖。记者12日获悉,铜山农民王某出售宅基地上房产反悔,却遭法院驳回。
王某收养的女儿出嫁后,王某一直独居在自家农宅。2011年1月11日,王某将房屋卖给同村邻居吴某,约定吴某向王某一次性支付5万元购买,同时约定王某可在原住处继续居住至百年。
2018年6月,因市政建设,王某的住房可能面临拆迁,能够获得一笔数目不小的补偿金。王某后悔卖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
庭审上,王某表示若涉案房屋拆迁,自己将居无定所,自己女儿不同意卖房,擅自出卖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吴某当庭承诺,一旦房子拆迁,自己将提供不低于现在居住条件的房子给王某住至百年。铜山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第四款规定,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农民出租、出卖自己的房屋,仅仅是出卖、出租后需承担不被批准宅基地申请的不利后果。另外,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故仅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享有。宅基地受让人可以通过正常的房屋买卖、结婚、遗产继承等方式继受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吴某购买同村村民王某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还认为,房屋建设时,王某女儿尚年幼,没有能力参与建设,不可能是房屋共有人。即使其女儿系共有人,涉案房屋出售至今已经七年之久,吴某已经将原来的房屋翻建,王某女儿对翻建房屋的事实明知却没有提起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王某女儿根本无权主张权利。来源: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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