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出炉(以下简称《办法》)。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办法》在征地补偿费计算、拆迁安置途径、拆迁临时过渡等方面进行较大改动,同时还增补了特种种植(养殖)拆迁处理办法。
拆迁范围养龟鳖蛇等 可获特种养殖补偿费
2013年,南宁印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旧《办法》),为推进南宁市征地拆迁、做好建设用地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旧《办法》已无法满足征地工作的需要,亟须修订调整。
近日,《办法》《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新的政策文件出炉。与旧《办法》相比,《办法》在征地补偿费计算、拆迁补偿主导方式、拆迁安置途径、拆迁临时过渡等方面进行了较大改动。同时,增补了特种种植(养殖)拆迁处理办法。如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群众需要搬迁龟、鳖、蛇、猴等特种养殖的,政府采取支付迁移补偿费方式给予其补偿;范围内群众拥有属于多年生种植作物或名贵林木, 前期投入较大或经济价值较高的,政府可参照园林绿化苗木给予其评估补偿。
《办法》还在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方面采取补偿标准化、奖励弹性化等做法,力争以奖励增强被征地拆迁群众的配合意识。
集体土地分4个征地区片 最高补偿12万元/亩
《办法》明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格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南宁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4个征地区片。项目涉及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按所在区片标准执行。值得关注的是,各片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均有所提高,最高达12万元每亩。
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主要参数是人均DGP变化率、人均耕地变化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变化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领取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根据调查的统计数据并进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平均上调理论水平应不低于11.21%,实际调整幅度为11.28%。
配合征地拆迁的有奖励 “抢建”等行为不补偿
《指导意见》明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可适当给予奖励。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发布后45日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分别上浮20%和10%。
同时,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及时移交房屋的,可适当给予奖励。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发布后45日内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对属于认定补偿范围内的实有房屋,可按相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10%、5%给予奖励。
《办法》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建行为,对被认定属于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对于已取得用地、建房手续的在建房屋,被拆迁人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立即停止建设和装修,未按要求停止建设和装修的部分,也不能获得补偿。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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