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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征地,老百姓权益将有重大变化!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公布!
发布日期:2019-01-23点击率:823

  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完善了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全方位的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征收审批权限:拟下放审批权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程序:拟阶段签协议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范围:有边界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褒扬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只增不减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和农村村民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就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总额列入概算。

  同时在此前的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将老百姓住房单列到征收补偿当中,而此次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老百姓住房将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来补偿。

  宅基地村准:提倡自愿有偿退出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户多宅有补偿吗?现在国家在部分地区开展一户多宅自愿退出补偿,农户自愿把多的宅基地退出给有需要的人群,这时候国家和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的,当然还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如果是有违法的,则很有可能拿不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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