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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租赁房遇上拆迁,租户想要求房东分300万拆迁补偿款?
发布日期:2019-02-20点击率:857

  这两年,随着新农村的建设,被拆迁的房子数不胜数,其中涉及到租赁房拆迁的也中不少,但因拆迁补偿所引发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之间的纠纷每年则是上升趋势!

  去年,一则新闻吸引了许多人的眼球。这则新闻看似是一个很好笑的笑话,可实际牵扯到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与承租人的权利。

  上海的王先生有一套房子要征收,租户以他在这里租住3年为由,要求王先生分他一半的拆迁补偿款300万,如果不给就要打官司。

  那么,租赁过程中,如果租住的房子要被征收了,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究竟应该获得怎样的补偿呢?补偿中有哪些部分是属于承租人的?

  根据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中并未规定租客有权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依据以上法条来看,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只是涉及到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租客并不能获得房屋的拆迁补偿,而且也并非是按租住的时间长短来决定是否有权利申请拆迁补偿。

  1、房屋被征收属于政策的变化,也就是说属于不可抗力,租客可以解除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拿回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2、租客可以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协商,在所有权人进行产权置换后,重新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可以向拆迁人申请房屋搬迁补助费。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征收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依照第十七条来看,一旦房屋被征收对于非住宅的补偿就包括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也就是说,如果房屋被征收,这些实际上这些就是承租人的损失。对于这些损失,承租人是有权要求补偿的。那么这部分损失,承租人应该要怎么争取呢?对于这类补偿各地的补偿规定也都不尽相同。下面为了能够更好的帮助承租人获得相应的补偿,我们来看一下部分省、市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的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承租人等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的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并且更为细致,征收用于出租的房屋,被征收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价值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政府的奖励和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支付给承租人;被征收人未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未向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支付给承租人。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对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分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正,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的第三十四条提到征收有租赁关系的非住宅,租赁双方对停产停业损失的承担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有争议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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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双方租赁时,最好是事先约定好如果遇到房屋拆迁时的各种事项,避免引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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