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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点击率:685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关于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配套,已对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苗费补偿标准:一般青苗补偿费(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每亩4000元;有鱼虾等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6000元;没有鱼虾等的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4500元。

  二、地上附着物(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附属设施、农林生产设施、经济果林、园林绿化苗木等)补偿标准,由征地搬迁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或迁移成本价进行评估确定。集体土地上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房屋,则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三、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时,继续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等文件。

  四、征地搬迁机构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五、各辖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规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宣传。各级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监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征地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六、合浦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合浦县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实施。

  2020年6月30日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