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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过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农村宅基地改革发号令已全面打响!
发布日期:2020-07-03点击率:651

  今年4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建设用地整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而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又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这也标志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三个月不到,中央两次提到要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可见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急迫性。那么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心心念念的宅基地改革制度中究竟都做出了哪些重要举措,以及必须要遵守哪些底线?

  此次会议中指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

  很简短的一段话,却蕴含着丰富的信息。想必大家都知道,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激活农村土地要素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其中,落实宅基地改革所有权,这项工作此前就有报道说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

  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是在这次宅基地“三权分置”中首次提出来的,也就是说,是一项全新的权利,而且在法学界也是一个新事物。不过,对资格权的概念、权能、功能和实现途径,社会各界还有不少争议。

  多数人认为,资格权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宅基地资格权就是农户宅基地取得权,不等于成员权。但需要说明的是,有一些地方,资格权的对象范围有被放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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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这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关于如何判断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在《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村民的界定。但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将村民解释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也就是说,在资格权的认定上,强化对“身份”和“户”的界定。关于“身份”的界定,多数地方以拥有一定年限的当地“户籍”作为基本前提,对于没有取得当地户籍,但又具有相应条件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认定。

  关于“户”的界定,一种是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登记为依据,另一种是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户”。

  因此,老百姓需要清楚的是,资格权主要与户籍状态和生产生活关系相关,同时也有村民是否实际享有村民权利、履行村民义务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确认有关。

  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对老百姓有哪些权能呢?

  从各地探索看,主要有取得、有限流转(置换)、保留、收益等权利。在取得方面,农户可以凭资格权无偿获得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当期的宅基地或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资格权。在限流转方面,对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需要退出宅基地或有意愿进城镇集聚安置的农户,需要给予农户合理的货币补偿,或是房票、地票,又或是要提供保障性住房等,以此鼓励农户退还宅基地。

  但要提醒的是,不能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这在去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就有提到过。

  而且在地方相关文件中也有提到,例如上海,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申请权利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在保留方面,针对暂时不能提供宅基地的农户,保留其资格权。在收益方面,有些地方是这样规定的,就是宅基地被征收,或使用权流转后,资格权人可以享受相关收益。例如《旌德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产及宅基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房产补偿归使用权人所有,宅基地补偿归所有权人和资格权人共有,其收益分配方案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制定,但所有权人收益最高不能超过30%”。

  最后,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其目的是为了激活沉睡的土地资产。从各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形式看,主要以出租为主,当然还有转让、抵押、入股、继承、置换、赠与等形式。不过,目前出租已经成为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主要方式。

  例如上海,上海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到:鼓励村集体和农民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养老休闲等产业。

  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

  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为什么是20年呢?因为在《合法》中规定,20年是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20年到期之后,双方若还想租赁的可以再另行约定。

  而且这在《民法典》第705条中也有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另外,在会议上还指出,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这三条底线已成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不变的原则。而且这在各地的相关文件中也都有提到。

  例如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到,严守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在农民权益不受损方面,上海新发布的《通知》中称: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申请权利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要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民主权益,集体决策和公开公示等相关程序要切实履行到位。

  也就是说,在宅基地改革试点过程中必须要尊重老百姓意愿、不能搞一刀切的举措,要确保农民的参与权、监督权以及知情权,否则就触碰了宅基地改革试点的底线。另外,要提醒广大群众,若是在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